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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1、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分类号: 论文编号: 密 级: 贵 州 大 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科专业:在职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 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作 者 签 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本

2、人完全了解 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

3、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第一章 引言如何规范中小企业的矿业权抵押融资第二章 矿业权概述第一节 矿业权的含义及类型一、矿业权的含义(一)矿业权的历史沿革(二)矿业权的含义二、矿业权的类型(一)探

4、矿权的含义及其渊源(二)采矿权的含义及其渊源第二节 矿业权的法律属性一、学界对矿业权的法律属性的争议二、矿业权系用益物权第三章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理基础第一节 矿业权与中小企业融资一、国外中小企业融资路径的启示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三、矿业权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第二节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理基础一、国外关于矿业权抵押融资的立法启示二、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理基础第四章 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的实践及存在之问题第一节 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的实践个案分析一、山西的实践 二、云南的实践 三、贵州的实践第二节 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存在之问题(一)矿业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明(二)矿业权抵押融资在立法上存在冲突(三)

5、关于抵押权和租赁权能否竞合及已经出租的矿业权能否转让的问题规定不清(四)矿业权处置存在法律障碍,抵押权人的风险难以控制(五)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协调问题第五章 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改进措施(一) 减少行政权对矿业权流转的干预,开放矿业权流转的商业运作(二) 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的退出机制(三)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矿业权抵押融资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外部环境结语致谢主要参考文献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文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放矿业权市场至今,矿业权市场发展经历着漫长地过程。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一次提出矿业权概念,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还存在对矿业权性质认

6、识不清、规定不合理的问题。确认矿业权性质,有利于巩固和维持矿产业发展,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通说认为,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及探矿权。目前多数学者对矿业权的含义、构成要素、属性及矿业权的流转等问题做了研究,从80年代就有学者对矿业权进行了探讨,但至今学界仍没有定论。另外,虽然学界目前大都将矿业权归为物权的范畴,但关于矿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更等一系列基本理论还没有认识清楚。归纳起来,目前学界对采矿权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益物权说。2、准物权说。3、自然资源使用权。4、债权说。本文赞成矿业权属用益物权的观点。针对是否可以用矿业权进行抵押融资的问题,我国法律及实践已经历了较大的变化。我国

7、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修订前的矿产资源法是明文禁止矿业权的抵押的。2000年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首次肯定了以矿业权设定抵押的合法性。但是,关于矿业权抵押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甚至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 正是基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还存在对矿业权性质认识不清、规定不合理、矿难频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矿业权抵押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甚至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的问题,本课题旨在通过对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巩固和维持矿产业发展,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更好地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采矿企业融资及金融机构维护债权提供理论支撑,解决实际中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及金融机构债权悬空的状况,

8、防范和化解矿难风险,寻求矿难遇害者合理赔偿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键词:矿业权 抵押 融资 法律问题 研究Mining the legal issues of mortgage financeSummary The 80s 20th century opening market has the right of mining and mining rights market development has a long process. The Mineral Resources Law 1986 First mining concept, but our mineral resource

9、s law system is still do not know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mining, which is not reasonable. Recognizing the right of mining and mineral industry will help consolidate and maintain and improve legal system mineral resources. Tung said that, including the right to mining and mineral prospecting. At

10、present, most scholars, the meaning of the right of mining and mineral elements and attributes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 research, from the 80s some scholars to explore the mining rights, but scholars inconclusive. In addition, although the scholars will be largely mining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th

11、e property right, but on the right of mining, the main object, a series of basic theory, changes have not yet clear understanding. Together, the mining rights to the nature of the academic theory are the following: 1, with benefits property right. 2, property rights. 3, use natural resources. 4 clai

12、ms, said. This Article shall be vested with benefits for mining rights perspective. Whether it can be used in mining for mortgage finance, the law and practice has been a major change. China s existing law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and the mineral resources law prohibiting mining is the right to secu

13、rity.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year 2000 mining Transfer Transfer provisional methods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mining set the legitimacy of security. However, the right of mining on the charge to do with the clear even Property Rights in conflict with the provisions.It is based on our mineral resour

14、ces law system is still do not know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mining, minerals, which is not reasonable, frequently difficult to sell the mining rights transf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n the right of mining charge to do with the clear even Property Rights in conflic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bj

15、ect to the mining of mortgage financing legal studies, consolidate and maintain mineral industry, and Mineral Resources perfect legal system, better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especially the mining enterprise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safeguard claim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resolve prac

16、tical difficulties in financing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laims suspension, preventing and resolving Mine Disaster risks, mine disaster victims seeking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right balance of interests.Keywords: Mining right Mortgage Financing

17、 Legal Issues Research一、矿业权概述 (一)矿业权的渊源、含义、构成及类型 1、矿业权的渊源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壳表面或者内部的矿物聚集体,它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 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曹明德: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86页。基于矿产资源的不可更新性以及形成过程之复杂性,决定了其必定为稀缺性的资源。由于这些资源并不是无限供给的,我们不能指望会有足够的产量来满足所有的需要,对稀缺资源的需求使人们被迫对不同商品的生产量做出一系列的选择,因此关于此稀缺性资源的配置就成为每个时代都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英朱利安勒格兰德等:社会问题经济学

18、,苗正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版,第9页。鉴于此,矿业权制度应运而生。矿业权的思想萌芽,是从罗马法开始的,在古罗马时代,矿产资源就被归为物的范畴,于是我们从所有权和他物权中引申出最古老的矿业权意识。矿业权概念的正式提出产生于1960年左右,现代矿业权制度同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不断的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利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在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矿业管理制度可谓源远流长。虽然如此,但我国在清朝末年之前,却没有矿业成文法,也没有著作阐述,有关矿业的制度和政策都散

19、见于各种古籍之中。而到了清朝末年,民国之初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80-90年代,由于本国国情之需与对于西方制度的引入,我国逐步开始矿业法制建设。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山也是国家的,所以谈不上矿业权法律关系。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当然就得适应市场条件下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矿产品可以买卖,说采矿是一种权利,不难理解,但如果把矿业权理解为商品,对许多人来说,却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探矿首先是一种科学研究活动,投入大,又没有直接的经济产出,怎么能将其理解为一种商品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搞清矿业权的基本概念。2、矿业权的含义所谓矿业权,是指符合资质的开采人依

20、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特定的工作区和矿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矿产品的权利,因此探矿权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在属于公有的土地上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简单说,就是在属于公有的土地上开采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所以,矿业权在本质上无非就是一种矿山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一种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他物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申请人申请,矿业权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登记后,矿业权申请人依法获得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权利之权利。尽管各个国家的法律对矿业权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都普遍承认矿业权并非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由一系

21、列的相关权利组合而成。 李显东,矿业权的私权法律属性,载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8月20日查阅。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了矿业权的概念,并规定矿业权应视为物权,准用不动产的法律规定。 台湾“矿业法”(2001年11月15日修正),第4条、第11条,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各国矿业法选编(上册)Z.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年,第68页。3、矿业权的构成(1)矿业权的主体及其资质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探矿权的主体只有全民所有制的地质队,而采矿权的主体也主要限于国有矿山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矿业制度的改革,现在各类矿山企业和公民均可依法取得矿业权。应当特别指出的是,

22、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的主体进行了区别对待,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矿山企业在发证、管理等方面与国有矿山企业存在着差别对待,只处于一种“补充”的地位。应该说所有制歧视是计划经济的残留物,而市场经济是以竞争自由、主体平等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从身份到契约,从主体的不平等到主体的平等,这是我国经济体制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必然要求。 江平:完善市场经济法律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中应该首先消除所有制歧视规定,取得矿业权的准入资格不应当依据其所有制形式,而应看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所谓资质标准,是指取得矿业权所

23、应当具备的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安全、资金等条件。这种条件在矿业权流转的全过程中都要受到相关部门的审查:在一级市场,矿业权人只有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才能获得相应的矿业权许可证;在二级市场,矿业权的受让人要依合同获得矿业权,也同样必须得到相关的资质认可。这是因为由于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如果由没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者取得矿业权,则很可能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矿区环境的破坏和矿山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监督的方式来解决,进行事前监督也不能完全避免其发生,但至少可以起到重要的防范作用。另外,对于个人和外国法人取得矿业权,法律上有一定的特殊限制,世界各国莫不如此。但

2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这些限制已经有所放宽。除了具有战略意义的矿种之外,对外国法人在中国取得矿业权实行国民待遇,鼓励外资进入中国进行探矿和采矿生产。(2)矿业权的客体权利的客体是指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受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这种对象始终与权利本身共存共灭。 刘金国等: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23页。 对于矿业权的客体是什么,包括矿产资源、特定矿区或工作区的地表、地下部分中的哪些,是存在不同观点的。崔建远老师认为,“矿业权的客体,是一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和其中所赋存的矿产资源。”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

25、,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3页。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值得赞同的。矿产资源是公认的矿业权的客体,而对于特定工作区和矿区(在探矿权称为工作区,在采矿权称为矿区)的地下部分,也应当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是因为绝大部分矿藏都埋藏于地下,对其进行勘探和开采必然要经过地下的土壤和岩层,否则矿业权人即无法进行相应的探矿和采矿行为,无法实现其取得权利的目的。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土地所有权可能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也就是说这两个部分可能为不同的主体享有,但在矿业权中,应当认为法律在此处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矿业权的范围内不再将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岩层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是把它与

26、矿产资源联系在一起,这两个部分相互组合共同构成了矿业权的客体。对于地表部分,由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两种权利的交叉,矿业权人尚需要向土地所有人交纳土地使用费或通过入股、租地等方式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江平: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40241页。 换言之,其并不能随着矿业权的获得而当然的获得,很多国家矿业法都规定,获得矿业权需要首先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当然,在采矿权中如果所涉及的矿种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那么国家可根据所谓“矿地使用优先”的理论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再由采矿权人依相关程序取得矿地使用权(国家应就其征收行为给被征收者以适当的经济补

27、偿)。在探矿权中,其对地表的使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占用,且行使权利时,一般对土地表层破坏很小或根本不会破坏土地表层。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应给予矿业权以优先的地位。 彭方思:试论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中国地质矿产经济1999年第6期,第15页。在这两种情况下矿业权和地表土地使用权之间是一种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3)矿业权的内容权利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为此行为或不为此行为,也就是权利主体针对权利客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所可以做出的行为。具体到矿业权中,是满足资质要求的矿业权人针对相应的矿区或工作区所可以做出的行为,或可以要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依照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8、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项:(1)占有权。探矿权人占有的对象为特定的工作区和可能赋存于其中的矿产资源。在矿产资源不存在的情况下,则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特定的工作区。(2)勘查权。即探矿权人有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的权利。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划分为普查权、详查权和勘探权。 江平: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96页。(3)通行权和建筑权。即探矿权人有权在工作区通行和架设供电、供水及通讯管线的权利。因为探矿权人对工作区土地的使用是临时性的,因此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此外,

29、依据土地相邻关系制度,此项权利也及于相邻的土地。(4)优先取得权。即矿业权人可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可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探矿权人通过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方式进行收益,但作者认为仅规定一个优先权是不足以保护探矿权人的利益的,应当规定探矿权人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当然的取得采矿权。而对于采矿权,其内容包括排他性的占有和利用权、开采权、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筑权以及矿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江平: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86289页。 (1)占有权和利用权。 除了“矿地使用优先”的情况外,这里占有和利用

30、的对象仅包括矿区的地下部分和赋存其中的矿产资源,而不包括地表。(2)开采权。即矿业权人有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这是采矿权内容中最核心的部分。 (3)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筑权。即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这种建筑必须是为矿山生产或辅助矿山生产所用,不得搭建与矿山生产无关的建筑。(4)矿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获得矿产品的所有权是采矿权人之所以要取得采矿权的目的之所在,通过获得矿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方式,采矿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 4、矿业权的类型我国矿产资源法将矿业权分为两类,即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在我国矿业权实际上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将

31、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具有较大的科学性,这是因为在探矿之前的地质调查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公益性的活动,一般由国家出资进行;在采矿之后的矿产品的所有权和销售问题已经被包括在采矿权的内容之中;而在探矿过程和采矿过程之间的衔接是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建设等,这些并不是一种权利。因此,这样的观点被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如我国台湾地区“矿业法”第4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均为矿业权。”日本矿业法第11条规定,“矿业权分为钻探权与采掘权。” (1)采矿权我国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采矿权的定义是,“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

32、位或者个人成为采矿权人。”由此可见,采矿权具有的三层含义:一是采矿权申请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申请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的法律保证。二是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采批准开采的矿产资源。三是采矿权人对其采出矿产品有享有所有权。既采矿权人依法对自己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采矿权的构成要素如下: 第一,矿权主体为依法设立并取得采矿权的各类矿山企业或个人。在我国,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采矿权客体为在未出矿产品开发之前,采矿权的客体是获得国家授权的特定区域内的矿产资

33、源,在开发出矿产品之后,其客体是矿产品。 第三,采矿权内容为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采矿权的内容。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开采权,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筑权、依法转让权、自销矿产品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义务主要是遵守法定期限,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交纳资源税费等。从采矿权的定义看,立法上将矿产资源与矿产品加以区分,并作为采矿权的客体。笔者认为,采矿权性质应根据不同的采矿权客体确定。对于矿产资源,它是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而对于矿产品,它是基于矿产品的自物权。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

34、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可见,矿产资源作为独立物,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从定义可见,用益物权有以下三个特性:(1) 它是对他人之物行使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2) 其目的是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3) 它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及任何非用益物权人的绝对权。由采矿权的定义可见,现行立法对采矿权的客体区分为矿产资源和矿产品。矿产资源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不动产。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由国家专属所有。而矿产品则是指基于生产而取得的矿业产品,也就是说,是基于生产行为而取得的,是与土地和水面分离的

35、一种动产。采矿权人获得采矿权的目的就在于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矿产品的所有权是基于动产原始取得方式中的“生产”而获得的。从价值论角度讲,生产行为赋予了“矿产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使其从整体的“矿产资源”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物,独立的商品。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享有一定的自销矿产品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也就是说,采矿权人通过劳动获得了矿产品的所有权,采矿权是对矿产品的自物权。国家设立采矿权的行为带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国家设立采矿权时,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和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双重身份。作为行政

36、主体,国家须权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使两者彼此依存、相互转化和相互包含达成一致。从物权法角度看,国家设立用益物权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从行政法角度看,政府按照拍卖程序确定采矿权买受人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实行“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监督和责任原则,要求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也明确做出了采矿权人有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的规定。此条第五款规定,采矿权人有义务“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另外,采矿权人也不能对自己所

37、有拥有的采矿权随意流转。(2)探矿权根据辞海的解释,“探”一字有摸索、探测、寻求之意,由此可见,“探”作为一个实意动词,本身就蕴涵着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意义,经过“探”所产生的劳动成果,理所当然应该是一种智力成果,因而探矿权(exploration rights),顾名思义,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测所取得的有关矿产资源信息、技术等成果而享有的权利。对于“探矿权”这一概念的字面含义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权”这一概念来解释。“著”的字面含义可以简单理解为撰写,它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作”即作品,也就是“著”这一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二者结合起来,所构成的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造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

38、所享有的权利,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马标等:探矿权知识产权属性探析,来源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理论界在对探矿权进行定义时,依据其定义时涵盖的具体权利内容的多少不同,有三类观点。一是狭义说,该主张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在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介绍了这种观点, 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45页。江平先生主编的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也持这种观点。 江平: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72页。该观点仅着眼于“勘

39、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即勘查权,对探矿权的界定相对狭隘;二是保守说,如崔建远先生认为:探矿权是指探矿人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的权利。三是广义说,探矿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国家法律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某地区产资源进行勘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J.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报告(内部资料),2004,(12)。广义说实际上既包括了勘查权、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权利,还将“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等收益权能涵盖其中。从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探矿权人所享有的具体的七项权利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来看,

40、“广义说”对探矿权所下的定义是较为准确和完整的。因此,探矿权可以定义为,探矿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对某地区进行勘查并基于勘查成果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笔者赞同探矿权狭义说的观点,理由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探矿权的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

41、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采矿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这点上一般争议不大,但对于探矿权的客体来说学界认识则较为不统一,其主要见解有:其一,“矿产资源说”。持该意见的学者认为探矿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特定区块地壳之中的矿产资源,但探矿权的客体不包括特定矿区的地下土壤,因为即使在探矿过程中利用了该矿权的土壤,这只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运用。其二,“组合说”。该说认为,矿业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与贮存其中的矿产资源的组合体,即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的矿产资源。 我妻荣、丰岛升:矿业法,有斐阁,第12页。在探矿权场合,若(局部的)矿产资源不存在,探矿权所支配的就仅仅是特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内

42、的地下部分。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版,第185页。此种观点认为,矿业权所支配的,亦即其作用的,决不是单纯的矿产资源,必然有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时,矿业权所支配的,首先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探矿权场合,若矿产资源不存在,探矿权所支配的仅仅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其三,“演变说”。该说认为,探矿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复合性,其在不同的勘查工作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彭义刚:论探矿权的客体,国土资源导刊2006年第3期第20页。 其主张:探矿权在预查、普查阶段的客体是矿点和地质物化异常区,在详查阶段才是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在勘探阶段才是矿产资源。

43、笔者认为,上述关于探矿权客体的各种见解值得商榷:第一,“矿产资源说”难以解释找不到矿时的客体究竟为何?权利立于客体之上,无客体便不可能存在权利,在探矿权阶段,所要勘察的矿产资源可能并不存在,若按通说将探矿权的客体界定为一定的矿产资源,在确实不存在该特定的矿产资源时,当然也就无法解释探矿权无客体其何以照样存续。第二,“组合说”对于探矿权的客体概括不够全面。探矿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对特定地矿进行勘查,获得相关矿产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指优先获得其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的权利。前一方面可以对其客体概括为特定的地块和其中可能存在的矿产资源,但对于后者其本身是一项权利的优先获取权,其

44、所针对的是采矿权这样一个权利,所以组合说对探矿权的客体概括的并不全面。第三,“演变说”所持的客体多层次性观点则不符合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与确定性的要求。权利的客体,又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能形成法律关系。如上所述,完整的矿业法律关系应当包含勘查、优先获得采矿权两部分内容,特别是优先获得采矿权才是矿业的归宿所在。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探矿权中没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内容,则探矿权本身是否是种利益,是否是权利就值得怀疑了。所以,探矿权的客体具有复合型,其既包含了物的内容,也包含了权利的

45、内容。探矿权利益实现具有特殊性。探矿权虽然其工作范围是特定的地块,但是勘查行为与一般意义上“使用”却存在着差别。对于一般的用益物权而言,该使用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享受利益的过程,而对于探矿权而言,勘探的过程本身不会带来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其真正的利益只是体现在最终的“优先获得采矿权”这一法律地位上,即从根本上来说,探矿权人是为了取得将来允许采矿的权利,才去投资勘察探明矿产资源的。可见,其权利内容的实现体现为可能优先获取采矿权这样一种期待权,而非像一般意义上用益物权那样侧重于对物本身的使用,故与一般的用益物权自然有所不同,因此,探矿权仍然属于准用益物权的范畴。(3)对采矿权与探矿权关系的清晰化采矿

46、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因此,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第一,就权利主体而言,在中国,探矿权主体具

47、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地质队方可成为探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无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难以正规开采的矿床,可以采取边探边采或滚动开发的方法。在边探边采的情况下,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第二,就权利内容而言,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探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和勘探;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资源并获得、销售矿产品等权利。第三,就权利行使的结果而言,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它属于有形财产。 (二)矿业权的法律属性按照联合国审计署1989年颁布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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