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小陈税务: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收集(申报、管理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三、申报、管理政策8个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的修订,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种类和适用范围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也使
2、用此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公告随附件印发了报表格式和填表说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3、,明确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开始:(1)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2)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
4、规定处理。(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1)申请非营利组织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
5、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
6、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2)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上述规定
7、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4)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上述第(1)条第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
8、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9、,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非居民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并备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重新备案。
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明确:(1)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
11、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2)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需要注意四点:一是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但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
12、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二是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三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规定报告相关信息。四是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
13、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明确:(1)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
14、法,实施税务调整。(2)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3)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该套报表共
15、1张主表40张附表,公告随附件印发了表样和填表说明。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
16、、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明确,自
17、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
18、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69号),明确:中华少
19、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神华公益基金会等149个单位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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