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55.50KB ,
资源ID:2136880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13688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逐条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逐条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逐条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分析】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发文形式来看,本办法的性质和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原先实行认定制(审批制)的时候,也是以22号令的形式公布,法律位阶没有变化。不过,在立法技术方面,笔者感觉文件名称有

2、点费解:以后在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时候,规范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呢,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呢?抑或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呢?这种用法在总局规章中好像还是第一次出现。(视野编辑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站现在该文件标题中已无“关于”两字)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分析】本条是关于制定依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前者目前有了最新修订版本,由认定制改为了登记制;后者目前还没有修订,相关表述仍

3、然是“认定”,迫切需要修改。认定制改为登记制,也是43号令取代22号令的关键因素。如果实施细则不及时修改,会有制定依据未动、下位法先行(暂且借用这个概念,尽管用在此处不妥,因为细则和办法都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相同)的嫌疑。不过本条规定在表述方面没有问题,即便是实施细则以后发生了修改,也不影响。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分析】该款规定相当于按照销售额标准对“一般纳税人”做了个定义。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人来说,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

4、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常识。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会感觉到奇怪:一般纳税人的对应概念不应该是特殊纳税人吗?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应概念不应该是大规模纳税人吗?“一般”和“小规模”怎么会存在对应关系?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一般纳税人的定义。条例中甚至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说法,只是提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实施细则中为了表述方便,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轻描淡写地改称“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此可以套用鲁迅的话:“条例本没有一般纳税人,细则用的地方多了,便有了一般纳税人。”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5、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分析】该款规定完善了连续经营期的滚动计算方式,将按季申报的情况考虑了进来,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基础上增加了“连续不超过四个季度”。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分析】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的流转税业务均统一为增值税应税行为。传统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为50万和80万,营改增业务为500万,尽管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可能瞬间超

6、出500万的标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在本条款中,排除范围进一步囊括了“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分析】“会计核算健全”是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之外的另一标准,本条规定

7、在措辞方面比增值税暂行条例更加科学。因为两个标准同时存在,所以不宜直接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刀切地都先称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分析】这两种情况也是旧文件下的沿袭规定,本来没有必要展开。不过,鉴于部分朋友纠结于“其他个人”的身份归属,还是说道说道。我们做个推理:增值税条例首先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实施细则进一步将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

8、10139号)中明确“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22号令及43号令都规定其他个人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上述推理,能得出什么结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除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第三种情况。显而易见,自然人一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分析】本条为沿袭规定,不予赘述。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

9、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分析】该条规定是沿袭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内容。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非常简单,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内容信息一致,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放管服”改革,在这里“放”得很到位。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分析】该条规定也是沿袭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内容。严格来说,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按照政策规定”的表述不是太完美,因为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但可能没有更好的办法了。不过,这不影响理

10、解。那么,按照有关政策,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包括哪些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36号文等相关文件中列举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等情况。“非企业性单位”容易理解,不过何为“不经常发生”?税务总局2011年和2013年曾发文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在解读中说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其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现在全面营改增了,关于何为“不经常发生”,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咬文嚼字钻牛角尖,留给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吧。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

11、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分析】这条是关于办理登记手续时限的要求。金三系统比较强大,当年应税销售额滚动计算超过标准后,会有自动提醒。如果经过通知办理逾期仍不办理,后果很严重:按照税率而非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

12、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分析】关于生效之日,22号令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本办法给予了纳税人选择权,可以在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之间自行选择。另外,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替代旧文件中的“领购”“购买”,更加科学。毕竟,发票都是税务机关免费供应了,不存在“购”了。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分析】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登记为一般纳

13、税人。反之,如果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一般转小规模的“另有规定”,笔者还没有见到。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分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

14、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此处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应该会出台新的辅导期管理办法替代旧的辅导期管理办法。因为旧办法的辅导对象比“税收遵从度低”的范围要狭窄,有必要与时俱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分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尽管我们看到本办法时略迟几天,但它是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2018年2月1日施行,符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