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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小结(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小结(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新三板挂牌条件及程序 1、挂牌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挂牌流程 1)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 2)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尽职调查 3)主办券商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4)监管机构审核 5)股份登记和托管 (二)主板(中小板)挂牌条件及程序 1、挂牌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主板(中小板)上市,主要条件如下: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

3、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挂牌流程 1)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 2)券商对企业进行上市辅导 3)制作上市申报材料并提交证监会 4)证监会沟通及反馈 5)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答辩 6)证监会发行批文 7)交易所挂牌上市 二、上市关键节点及税务风险 上述程序中,股份制改造是上市的关键起点,尽职

4、调查贯穿上市筹备的大部分流程。仅从税务合规角度出发,主办券商需要调查了解拟上市公司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节点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 风险1、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未分利润转增股本,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风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各地税务部门理解不一:按非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或全额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上市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时一并缴纳等多种标准,政策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相关税法规定,仅非资本公积溢价部分及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为此,针对如上风险,有如下解决方案:一、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溢价依次折股,盈余公积、未分利润

5、转入资本公积;二、争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资本公积溢价部分折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征得其同意上市后股权转让时一并缴纳,发起人承诺履行纳税义务等。 风险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若改制时,部分原投资人退出,则存在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3、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37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若改制时,原股东股份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未超过75%,则存在不能免征契税的风险。 风险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过程中“股本”、“资本公积”账户增加金额,需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节点二: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尽职调查 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会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手

7、段,了解、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风险1、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视同销售 如以货物、货物类固定资产或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出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存在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不动产出资还会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2、不公允增资所得税风险 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

8、一般都已经或计划进行多轮增资活动。如果溢价增资,即按高于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增资,会导致增资人向原股东输送利益;如果是折价增资,即按低于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增资,会导致原股东向增资人输送利益。对于不公允增资,税务机关的观点至关重要。当前税务机关对于不公允增资是否视同股权转让征税,观点不一。主流观点是:溢价增资,对原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折价增资,部分税务机关持征收个人所得税观点。鉴于官方媒体-《中国税务报》对此多有报道,文章指出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此,特别提醒仍需注意类似风险。 风险3、持股平台税务风险 员工持股有个人持股、通过中间公司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等三种。大多

9、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或控制未来上市主体。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A、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

10、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

11、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B、较高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未来上市主体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12、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相关规定,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根据持股期限不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暂免征收等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风险4、不合规发票风险 取得或开具不合规的发票,轻则会被税务机关要求重新开具或取得;重则会被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公司被判罚金,相关责任人员被判徒刑的严重后果。2015年1月起的升级版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及2016年全国上线的金税三期工程,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监控更加精确,被发现的概率成倍增加。如果

13、在申请挂牌过程中被追究类似发票违法责任,或会因此挂牌失败。为此,特别提醒:做好员工的发票风险防范教育,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取得或开具不合规发票的风险。 风险5、并购重组财税风险 企业上市,进行资本运作,为迎合监管规范或资本方要求,一般都会进行较大的公司架构调整,会大量涉及并购重组活动。关于并购重组的税务规范较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等十数份政策文件,都与之有关。了解并准确应用,专业要求较高,存在一定适用风险。 风险6、股权代持税务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如果股东存在代持股,则存在如下税务风险: A、股权代持的所得税风险 与股权代持有关的税收政策,仅有《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但该公告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在实践中,对

15、于股权代持主要有两种处理观点:1、形式重于实质原则,即考虑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不考虑其背后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依照经济实质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但基本上,税务机关的处理思路都是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进行。为此,若有股权代持情形的,可能存在被双重征税(对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分别征税)风险。 B、股权代持的增值税风险 实践中,名义股东或隐名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往来款项进行账务处理,若出现借方余额时,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借款利息征收增值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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