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26.50KB ,
资源ID:2136243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13624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会计实务:偷税罪与逃税罪的差异及实务处理.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会计实务:偷税罪与逃税罪的差异及实务处理.doc

1、偷税罪与逃税罪的差异及实务处理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由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施行。《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较大修改,罪名由“偷税罪”变为“逃税罪”。由于《税收征管法》还没有修订,税务机关如何适用该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定,给移送工作带来一定困惑。笔者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参考。 一、偷税罪与逃税罪的差异 (一)犯罪手段的规定差异。原规定列举了五类犯罪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

2、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虚假纳税申报;5、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新规定列举了两类犯罪手段: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以下简称逃税行为),欺骗、隐瞒是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两种表现形式,是用来修饰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本身即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从表述方式上:原规定是属于正列举的方式,新规定属于概括性描述的方式。从内容上:新规定将原规定中第1、2、3、5类情形去掉了,增加了“不申报”情形。这就是说《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2月28日)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扣缴义务人不报送代扣(收)代缴报告表的行为,数

3、额较大时,也构成犯罪,至于税务机关是否通知其申报在所不论,原规定中的第3项情形包括在 “不申报”情形之中。原规定中的第1、2类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上想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必定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说原规定中第1、2类情形也包括在新规定中的两种情况中。所以说,新规定真正去掉的是第5类情形“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二)追诉标准中的数额差异。原追诉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新追诉标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数额在

4、五万元以上。 (三)对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处理差异。原规定: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新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罪与逃税罪的适用 通过偷税罪与逃税罪差异分析可知,现在的逃税罪刑罚处理上要比原来偷税罪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原则,2009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5、的,应当按照逃税罪的有关规定处理。2009年2月28日以后发生的逃税行为(包括偷税行为和不申报行为),数额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按照逃税罪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当移送的情形 不论是在2009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还是在2009年2月28日以后发生的逃税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一)纳税人偷(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偷(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

6、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偷(逃)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如何把握处理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发现纳税人偷(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通过国(地)税局、公安部门和纳税人了解最近五年内,纳税人是否因偷(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果没有,符合应当移送的第(一)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下达处理(罚)决定书,纳税人在限期内足额缴纳了税款、纳滞纳金及罚款的,就不需要再移送了;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

7、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移送手续。如果有,符合应当移送的第(二)种情形,税务机关不能再下达处理(罚)决定书,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移送手续。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发现扣缴义务人采取偷(逃)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符合应当移送的第(三)种情形,税务机关也不能再下达处理(罚)决定书,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移送手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