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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公司逃税罪一审判决【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公司逃税罪一审判决【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峨眉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峨眉山市佛光南路。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告人邹某某,男,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峨眉山市胜利镇。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逃税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以峨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邹某某犯逃税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单位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人邹某某与辩护人熊英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被告单位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2006年9月22日某某公司在峨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2011年7月12日峨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某公司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

3、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通过参加公开拍卖竞价购买的一宗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村2组,面积为13733.41平方土地未开发,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78534.33元税款,但税款全部都未申报缴纳。峨眉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0月31日对某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要求补交178534.33元税款并处罚款89267.17元,某某公司在经两次催收之后仍然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至2014年7月20日止,某某公司尚未对其购买的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村2组,土地面积为13733.41平方的该宗土地向地税稽查局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360

4、0.69元。某某公司从2006年至2013年期间应缴而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302135.02元。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邹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纳税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控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基本无异议,认为自己有能力支付税款,但要等法院执行拍卖土地款后支付,自愿认

5、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积极缴纳了部分应缴税款和罚金,自愿认罪、悔罪,对剩余的应缴纳费用等待法院执行后积极补交。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被告单位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2006年9月22日某某公司在峨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2011年7月12日峨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某公司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通过参加公开拍卖竞价购买的一宗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村2

6、组,面积为13733.41平方土地未开发,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78534.33元税款,但税款全部都未申报缴纳。峨眉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0月31日对某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要求补交178534.33元税款并处罚款89267.17元,某某公司在经两次催收之后仍然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至2014年7月20日止,某某公司尚未对其购买的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村2组,土地面积为13733.41平方的该宗土地向地税稽查局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3600.69元。某某公司从2006年至2013年期间应缴而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302135.02元。 诉讼中,被告人邹

7、某某的家人为其代缴纳了150000元的税款及个人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被告人邹某某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关联性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身份信息,涉税案件移送清单,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问题回复,税收违法立案审批,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书,税务送达回执,税务检查报告,补税计算表,电话通知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峨眉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单位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

8、人邹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邹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初犯,缴纳了部分应缴税款和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邹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峨眉山市某某房地

9、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交纳)。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郭 建 人民陪审员王焱明 人民陪审员朱小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许 琳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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