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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doc

1、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

2、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3、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选自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58号文对于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的第(2)种情况中“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相当于一件产品的最主要部分所用的最主要原材料不是自己采购的,哪来进项抵扣?文件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4、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小颖: 原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58号文: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适用36号文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5、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小颖: 1、预缴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支

6、付的分包款)÷(1+税率11%/征收率3%)×预征率,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无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 2、预缴地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6号文附件2)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入库,这种状况在11号公告(相关链接: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及解读)时已发生改变,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预缴,58号文对这一问题又进行了

7、明确。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小颖:说明36号文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税中的“转让”是广义的转让。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小颖: 例: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234000元,该票据的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A银行贴现,假定贴现获得现金

8、净额231660元。A银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在到期前又将该票据以233000元转让给B银行。 过去:A银行票据贴现取得利息收入2340元,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32.45元。B银行票据转贴现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免征增值税。 新规定:A银行票据贴现销售额=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233000-231660=1340元,应缴纳增值税75.85元;B银行票据转贴现销售额=234000-233000=1000元,应缴纳增值税56.60元。A、B银行应纳增值税总额不变。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

9、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小颖: 原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自今年7月1日起废止。 原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明年1月1日起转贴现不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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