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居住满一年须合并申报境内外收入
问:我是一名新加坡人,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每个月的薪水都是新加坡总公司直接汇到我账户上,我每个月也都向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了,现在统计我去年所有收入已经超过12万元。我想知道,(1)我取得的工薪收入是否还需要自行申报?(2)广州分公司每月酌情给予的伙食、交通等补贴收入,单位已经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个税,自己是否也需要自行申报?(3)如果公司现在发放2006年的年终奖,应该怎样申报缴纳个税?答:(一)对于您2006年取得的超过12万元的收入,应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您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根据《个人所和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规
2、定,您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因此应办理自行申报,即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
(2)如果您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即使您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可免予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二)如果您在广州公司还取得伙食、交通等补贴收入,应将从广州公司取得的境内收入和从新加坡公司取得的境外收入合并,如果超过12万元,同时您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那么也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
3、报;如果您境内外收入合并已超过12万元,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或境内外合并收入未达到12万元,则不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三)如果您在2006年取得当年的年终奖收入或2005年的年终奖收入,则应将年终奖收入与2006年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应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如果您在2007年取得2006年的年终奖收入,则应将年终奖收入与2007年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应在2007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