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费支出能否算作职工福利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2、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点评:根据3号文件的规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费不能作为福利费扣除。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此类费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呢?曾经2010年度浙江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中答复此类费用是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2012年度总局纳税服务司的问答中明确此类费用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
3、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综上述文件看,发生旅游费支出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却陷入了不能扣除的怪圈,这让很多企业面临了难堪。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特殊情况下发生一定的旅游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则要根据旅游费用的真实用途、参与对象、发生金额和列支范围依据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简单认定,更不能搞人为变通。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旅游费用,应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