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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1年第十期).doc

1、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1年第十期) 1、 本月开具的专用发票票面有误,但是已经验旧了,现在该怎么办? 答:已经验旧的发票不能作废,如果开票有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

2、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 购车付了10万元,经销商只肯开具9万多元的发票,我想要投诉其不按规定开票的行为。 答:自2010年4月1日起,海南省的车辆购置税委托车辆经销商代征,车辆购置税按车辆的不含增值税价依10%的税率计算,您购车付的10万元中包含了车辆购置税,但是经销商开票的金额不包含收取的车辆购置税,您需要确定经销商给您开具发

3、票的金额是否为您支付的全额减除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如是,则该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如低于余额,则经销商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欢迎您向我们举报。 3、 个体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现在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4、 经营范围中有销售货物,税务机关核定

4、了增值税税种,现在要取消该经营事项,是要直接去办理注销增值税税种的手续吗? 答:经营范围发生变更,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如果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再涉及增值税,则申请重新核定税种。 5、 一般纳税人进口服装按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

5、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一般纳税人进口服装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6、 网上申报是不是一定要上传文件? 答:网上申报系统中的“上传文件”模块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上传采集好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货运发票抵扣清单,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不需要上传以上资料。 7、 我们单位收到一张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还没认证,现在还能抵扣该进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6、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不能抵扣进项。 8、 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造成我单位超过180天还未认证,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延期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

7、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

8、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您单位可以申请逾期抵扣手续。 9、 我们公司有一批存货要报废,申报损失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

9、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10、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

10、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据此,您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需要计入收入总额。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据此,如果您企业取得的该项增值税退税款已并入了收入总额中,但是如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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