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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后应注意的涉税事项.doc

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后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有很多企业,在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由于对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样来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优势,不知怎样准确执行、用足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水平。由此在放弃税收优惠的同时增加了涉税风险,甚至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申请工作等等。为此,笔者从以下8个热点问题,就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予以分析: 第一.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

2、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即从2013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颁发证书资格有

3、效期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是否一致? 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是两个概念,企业尤其注意其一致性。 如: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即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3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5日。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因此,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的。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职工总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中,其中一项条件是大专

4、以上科技人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30%。那么,这里的职工总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则应计入职工总数。 第四.技术转让收入与技术开发收入有没有却别?是否都有限额内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年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

5、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企业所得税法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因此,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是技术转让收入,其有别于技术开发收入,二者性质不同。 根据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分为几类性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合同都必须到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进行合同性质认定的,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会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区别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模板合同进行认定。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

6、务人员除根据技术认定证明认定交易合同是否技术转让外,还应该结合企业合同的内容进行认定。 第五.一个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两种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

7、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同时享受。 第六.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税率优惠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备案。

8、第七.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怎样备案管理? 针对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如备案管理、备案的期限、所需要报送的资料以及管理程序等,均由不同的要求,可跟具体税务机关结合。 但所提供的资料,大概有以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等。相应的备案期间,基本上行在享受优惠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完成(次年)。 第八.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 依据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因此,如果企业复审能够通过,则在复审期间可以享受优惠,如果未通过,则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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