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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预缴所得税款时少缴的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呢?.doc

1、企业预缴所得税款时少缴的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呢?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不少企业对预缴所得税时少缴的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这一问题不太清楚,从而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在预缴税款时少缴的税款,到底该不该加收滞纳金呢? A公司是从事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前年度没有弥补亏损事项,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是按照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税率为25%。2014年1月下旬,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映,2013年1月~12月,公司累计实现利润总额8000万元。经过调查核实,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2000万元,

2、少申报利润4000万元。同时,税务人员在核对该公司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时发现,2013年1月~12月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1500万元,其中免税收入800万元、不征税收入700万元(不考虑不征税支出因素)。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以外,由于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A公司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据此,税务人员共审增该公司2013年利润4000万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万元(1500+3000)。那么,A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少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此,税法有明确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关于少申报利润滞纳金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

3、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由此看来,对于A公司来说,应当按照每月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显然,A公司2013年1月~12月,由于少申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4000×25%)。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

4、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A公司少计利润造成的少缴税款,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和不征税收入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5、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关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税法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允许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从实际利润额中减除。其中,免税收入指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不征税收入指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显而易见,对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预缴所得税时是可以从

6、利润中扣减的。但前提条件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而A公司免税和不征税收入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因此,A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的事实,属于应缴纳未缴纳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由于扣减免税和不征税收入,少缴的税款375万元(1500×25%),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与其他财税规定差异相关滞纳金的处理。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对于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一般不作纳税调整,是按企业利润总额预缴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在按利润总额预缴的前提下,还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允许以利润总额加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房地产预

7、售毛利额),再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终计算出实际利润额。也就是说,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对于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除了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外,其他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是不需要作纳税调整的。因此,对于A公司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预缴时少调增的所得额3000万元,暂不作纳税调整,待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滞纳金的加收,是以未按期缴纳税款为前提。A公司这3000万元所得额并没有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事实,其滞纳金的加收也就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当然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少缴的税款,凡属于少计利润、少计房地产预售收入毛利额、多计免税收入、多计不征税收入以及多计弥补亏损额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其他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的调整,既不作纳税调整,又不加收滞纳金。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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