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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定义【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定义【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全国营改增试点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开创性地在税法体系中提出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至此,税收法律中有“混合销售”、“兼营”以及“混业经营”三个近似又有差异概念,如果认识不清,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笔者特对以上三种经营行为的政策概念作详细解读,并对其税务处理逐一进行了分析。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涉税处理1、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

2、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只发生了一项销售行为但是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比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其中送货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就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2、涉税处理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还同时做出了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

3、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因此除特定业务外,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非增值税即营业税,不需要分开核算,也不能分开纳税。混合销售特殊规定如下: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兼营的定义及其税务处理1、定义兼营,故名思义,指的是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既含有增值税应税项

4、目,也有营业税应税项目,但是二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联或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归纳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试点税收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兼营可分为三类,其税务处理分别如下:(1)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2)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3)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涉税处理(1)随着企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兼营多项应税业务的情形增加,税法要求纳税人分开核算不同的应税项目,否者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者从高税率征收,甚至不得享受减免税。(2)进项税额的涉税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6、(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三、混业经营及税务处理1、定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既包括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也包括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混业经营规范的是增值税和营改增应税服务,与兼营、混合销售形成了互补。2、涉税处理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

7、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上述税率或征收率包括: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未能对上述应税行为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

8、应税服务中,有部分应税服务适用其税率时,必须以纳税人具备某种资质、资格为前提,比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其中送货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就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在营改增后,该商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后,由于运输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因此该项业务就不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37号文规范的混业经营,商场能分开核算各自的收入,运输收入可以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商场未能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即使收入分开核算,其运输业务收入,也不能适用11%的税率。综上所述,以上看似相近,实则不同的三种经营行为,在政策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经营行为,应运用不同的税种、税率,从而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防范涉税分享,望以上解读和分析能给企业带来帮助。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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