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应用研究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即允许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笔者认为,新准则有效地提高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符合全面收益观和配比、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但是,公
2、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容易造成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新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应满足两个条件,即具有商业实质且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新准则同时规定了商业实质的判定依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但是此处并未对商业实质判断规定中的“显著”及“重大”等给出具体的数据比例参考(如在涉及补价时确认某交换
3、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 作为参考),使上市公司有了进行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新准则还规定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对此,一些企业也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从而很难保证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另外,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形做了规定,其中指出当换入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时,应采用估值技术。由于目前应用广泛的现值技术缺乏具体规范,上市公司同样可利用选择适当估值方法进行利润操纵。(二)表内确认损益易造成净利润和现金流相背离执行新准则后,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将可能产生利润,如以优质
4、资产换取劣质资产等。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将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提高当期利润,但是此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可能没有现金流作为支撑。在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的情况下报告利润或亏损的增减,无疑会加大上市公司分配利润的难度,同时影响投资者决策。(三)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较少,不利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监管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
5、价值;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新准则未对商业实质的判断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的披露作出强制规定,仅披露资产的公允价值及交换中确认的损益,这样不仅难以判断交换的公允性,也会给审计造成困难。二、改进建议(一)对于无法从活跃市场取得报价而需引入估价技术的非货币性资产,对不同类型换入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大小和折现率范围做出具体规范。198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9号(SFAS69),要求石油天然气公司对其已证实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做出估计和披露。为加强对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可靠性,SFAS69规定此现金流量以石油
6、天然气每年年末的价格而并非以最“理想”的预计出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并且未来现金流量以准则给定的折现率10%计算。笔者认为可借鉴SFAS69的思想,对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作出具体规定。鉴于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多种类型资产,并且交换双方企业存在经营活动的特征等主体差异,各种资产与不同企业结合,其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不可避免会有所差异,笔者认为,可采用折中的办法,即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不是完全由主观判断决定,也不将折现率固定为某一值,而是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不同类型对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规定一个范围,允许有一定浮动。由此既可以缩小主观判断的空间‚又能因各非货
7、币性资产具体交换业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可提高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二)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商业实质的具体判断依据引入附注中披露‚重点披露交易中的关联方关系。准则的规定过于细致会造成可操作性较差,但过于宽泛则可能造成滥用。所以,笔者认为应对其中的“显著”、“重大”给出具体的数字参考,至少对其商业实质的判断依据引入附注中披露。若某项交换满足条件一,应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分别对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做简要罗列及对比;若满足条件二,则要求企业简要披露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存在的明显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同时,由
8、于新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的,因此,折现率的确定也应做出相应的披露。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粉饰报表现象较为常见,笔者认为,当企业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有无关联方交易都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关联方关系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三)详细规范估值技术并披露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在没有活跃市场可以参考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是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也是反对运用公允价值的学者认为其缺乏可靠性的主要?-因。新准则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列举了不存在活跃市场时的估价技术及简单应用。笔者认为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估值技术还应做出详细规范,并且披露所需要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以及二者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更加准确、公开、透明。(四)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与其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对比披露。这是针对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与实际现金流相关性差这一弊端而提出的,旨在提醒投资者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无现金流支撑的损益有所警惕,以免高估或低估企业的价值而作出错误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