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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不妨将“买十送二”改为“加量不加价”.doc

1、不妨将“买十送二”改为“加量不加价” 基本案例 A公司生产山楂休闲食品、罐头、饮料三大类产品200多个品种,目前公司的账面库存余额中有3600万元为虚假库存,其中的2000万元是企业搞促销“买十送二,在会计核算时只核算了十个的成本,余下二个没有做处理形成虚的库存数”;其余部分1600万元(3600万元-2000万元)产生的原因是“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发货后,未转相应的收入和销售成本产生虚的库存数”,企业的预收账款为1600×(1+20%)×(1+17%)=2246.40万元。该企业适用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费为4%,成本毛利率为20%,其中成本毛利率=(不含税销售收

2、入-产品成本)÷产品成本。 涉税问题分析 一、“买十送二部分的二个”涉税问题:1.需缴纳增值税为2000×(1+20%)×17%=408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国税函〔1997〕第472号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视同销售范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需缴纳城建税与教育

3、费附加为408×(7%+4%)=44.88万元。 3.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2+794.64-14.18=911.83万元。(1)视同销售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000×20%×33%=132万元。(2)因直接捐赠应补企业所得税为(2000+408)×33%=794.64万元。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可抵扣企业所得税为44.88×33%=4.81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

4、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合以上1、2、3项,A公司“买十送二”部分合计应纳税款为:408+44.88+911.83=1364.71万元。 二、预收账款部分涉税问题: 根据企业合同签订情况,

5、本月预收账款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涉税问题计算如下,1.需缴纳增值税为2246.40÷(1+17%)×17%=326.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需缴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326.40×(7%+4%)=35.90万元。 3.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600×20%-36)×33%=93.75万元。综合以上1、2、3项,A公司预收账款部分合计应纳税款为326.4

6、0+35.90+93.75=456.05万元。 以上A公司“十送二”和预收账款两项合计缴税1364.71+456.05=1820.76万元。 筹划安排 一、针对“买十送二”的促销行为,企业可以更改为“加量不加价”的促销行为。 即在销售发票上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依法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税。(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1997〕第472号的相关规定)如此可节约1364.71万元的税款。可正常将“送二产品”的成本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相应的进项税额亦可在税前扣除。 二、针对预收款销售,企业可改为赊销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结转销售

7、收入。 即使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前已收到款,只要不开具发票,亦可不确认收入。如此可获得税款的资金价值。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三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8、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修订,主要是减少了增值税的重复征收。 尽管企业可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后征收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上述情况中企业仍应按国税函〔1997〕第472号规定,按全额而非减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企业在开票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具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销售时,要重点分析和考虑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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