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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备注栏”の备忘录2.0版---.doc

1、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の备忘录2.0版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备注栏成了新政的“万金油”。 本公众号曾经向读者推送了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其后又有政策更新,所以重新发布2.0版。此外网上转发的文章中,某公众号补充的诸如会议服务必须备注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住宿发票开具专用发票需备注住宿人姓名等(文章未载明依据),笔者并不认同,请读者自行辨别。 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均明确指出财税部门的文件依据,并增加全面营改增前的部分内容,但不收录地方口径,敬请关注。 一、预付卡业务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3、留存备查。 二、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

4、凭证。 三、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备注栏”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一般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

5、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与位置或地址相关的“

6、备注栏” 上述涉及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的代开发票时需要备注相关内容,自行开具发票也有同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原文规定如下: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

7、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4.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虽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授权”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六、与差额征税相

8、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如果是通过办税大厅差额征税全额代开方式的,备注栏不会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附录 补开发票“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具发票时,有些省市会要求企业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字样,并将已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已经调整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备注上述信息其实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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