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流程一、标题: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流程二、业务概述: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及除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
2、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办理部门: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纳税人办理时限: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暂时没有内容!七、办理地点:暂时没有内容!八、应
3、提供资料:在按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填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及其他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按前款规定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办事程序:暂时没有内容!十、告知文书:暂时没有内容!十一、其他说明:暂时没有内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