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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不同促销方式的那些税事儿(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双十一”不同促销方式的那些税事儿(老会计人的经验) “双十一”在即,不少“剁手党”都在积极准备,只待11月11日零时一到,马上开抢。相对于网购者来说,电商们此刻正忙着盘算,如何开展促销活动更划算,获得利润最大化。对此,笔者要提醒网店掌柜们,搞促销,您得先了解不同促销方式里的那些税事儿。 [促销活动一]“只要敢买,我就敢送:原价7999元现价6999元的某LED液晶平板电视,加1元预约,可获得100元优惠券一张(满3000减100)、获赠699元的游戏机一台”。 [税收分析] 1、增值税方面 这种销售模式是在折扣基础上

2、的“买一赠一”。 对于“买一赠一”,不少人认为价值699元的赠品应当按捐赠算作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对“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无明文规定,但不少省市的国税局已出台文件进行了明确。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

3、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

4、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以上文件均认为“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商品,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满3000减100”,实际上是折扣,征收增值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5、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此促销活动,商家开具发增值税发票时,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计算及处理如下: 企业实现不含税销售额(6999+1-100)÷

6、1.17=5897.44元,销项税额5897.44×0.17=1002.56元:其中LED液晶平板电视不含税销售额=5897.44×7999÷(7999+699)=5423.50元,销项税额922元;游戏机不含税销售额=5897.44×699÷(7999+699)=473.94元,销项税额80.56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5423.50 ——游戏机473.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56 按实现成本结转成本(略)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买一赠一”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已)已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满

8、3000减100”的折扣,企业所得税现行文件不再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因此,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商业折扣的所得税处理。 3、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买一赠一”对赠品的税务处理,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不予以单独征税。 [促销活动二]“亲,您的积分达到2000,小二送您一个价值80元的U盘

9、 [税收分析] 1、增值税方面 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

10、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更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个

11、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12、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综上所述,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的税务处理上,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予以征税。 [促销活动三]“快来买呀,赔本赚吆喝,不为赚钱,只为刷钻。进价1000元的手机,1000元卖(实际电商能从厂家获得200元的返利)”。 [税收分析] 1、增值税方面 真如电商说得那样吗?不可能,实质是电商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

13、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电商的进销差价损失,也叫平销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

14、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购进手机时 借:库存商品——手机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0 贷:银行存款1000 销售手机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

15、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54.70 贷:库存商品854.70 收到厂家返利200元,因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因销售此手机1000元,应缴纳增值税29.06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从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因销售此手机实现会计利润(假设无其它税费)854.70-(854.70-170.94)=170.9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促销活动四]“恭喜你,获得本公司10元现金红包”

16、 [税收分析] 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故而,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有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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