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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本期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专题解答,供亲们参考~ 相关话题——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之地税篇 ▼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包括哪些人? 答: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

2、残疾人。 问:残疾人可以享受何种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就增值税方面而言,有关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如下: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残疾人个人(指自然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问: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

3、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财税52号文)相关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其中,“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

4、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问:如何理解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规

5、定中的人数规定? 答:对于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中的人数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

6、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问:某纳税人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事后发现实际并不符合规定条件,将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问:某单

7、位经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不能。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问:某批发企业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答: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因此,商贸批发企业即使安置残

8、疾人达到相应比例,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问: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单位财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税52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如前所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已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能否同时享受随军家属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能。对于同时符合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重点群众、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应

9、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根据如下步骤计算: 1、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还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

10、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满足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60元。2017年1月、2月、3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有15名。1月缴纳增值税税款为120000元,2月缴纳增值税税款为99600元。3月缴纳增值税税款为60000元。 分析:1、2、3每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数一样,每月应退增值税额=15×1660×4=99600元。 1月应退增值税额小于已缴增值税,实际可退增值税99600元。 2月应退增值税额等于已缴增值税,实际可退增值税99600元。

11、 3月应退增值税额大于已缴增值税,当月已缴增值税不足退还,差额=99600-60000=39600元。1月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120000-99600=20400元,3月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39600元可在1月的余额中退还20400元,3月共计退税60000+20400=80400元,仍不足退还的39600-20400=19200元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问:某纳税人执行原有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12、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文件享受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6年5月1日尚有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政策调整后该部分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还能退还吗? 答:可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92号文和106号文,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应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3、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14、6年第33号)文件的规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纳税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问:享受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单位与享受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以下简称财税70号文)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

15、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享受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和比例无要求。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答

1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及财税70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何时提出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请?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17、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两份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下列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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