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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十大误区.doc

1、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十大误区 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尚未规定具体的抵扣时限。 误区一:增值税发票只有扫描认证抵扣的方式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误区二: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没时限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2、6年第32号)规定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误区三:认证抵扣期限都是180天 正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等文件规定,目前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部分运输发票设定了抵扣期限。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尚未规定具体的抵扣时限。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

3、[2016]47号):(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误区四:7月以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还是采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

4、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误区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都可以分两年抵扣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

5、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误区六:不动产分两年抵扣在两年内任意时间都可以抵扣 正解:根据规定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取得扣税凭证本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培训参考材料中就对此举例: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

6、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误区七:无法取得个人增值税专用用于抵扣 正解: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误

7、区八:增值税进项抵扣没有清算之说 正解: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总局培训解释说: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

8、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误区九: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正解:总局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十: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

9、产)、不动产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比例抵扣 正解:根据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总局营改增培训材料解答: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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