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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doc

1、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标题: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二、业务概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三、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

2、0512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五、纳税人办理时限:暂时没有内容!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七、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八、应提供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3、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第二款规定:“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4、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5、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第四款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6、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告知文书:暂时没有内容!十一、其他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各地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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