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论:职工福利费“提”还是“不提”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后,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企业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会计准则,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只提到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
2、会保险,还有其他用途)。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提到“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分析以上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1)由于2007年是新旧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参见财企200748号文。(2)对于以后年度是
3、否提取职工福利费,企业暂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提取,到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现在还提取职工福利费,就与财企200748号文精神冲突,并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另外,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也就应当直接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相关的损益科目(这么做的前提是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零)。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福利费会计上已取消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也就是说可以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如果不提,有些费用因为没
4、有发票,计入相关科目时还得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无形之中增加财务费用。同时如果福利费计提,这样可以降低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最后年底的时候再将未用完的福利费冲回,虽然最后交的税是一样的,但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笔者从二种观点的比较来看,认为第二种观点应该是企业比较容易接受的,在没有政策风险的情况下,适当的节省费用,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未尝不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