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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doc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3年末核销了两笔应收账款,一笔是2010年形成的,金额为23万元,对方企业未在工商注销,但实际已不存在,找不到机构和相关人员。一笔金额为4万元,2012年形成的,也是对方企业机构和人员都联系不到,工商网上查询还在。 请问这两笔坏账损失需取得什么样的证明材料可以税前扣除?工商部门不给出证明材料,第1笔能否依据账龄超过3年,第2笔能否依据金额小于5万元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

2、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逾期3年以上及单笔金额较小的应账款项,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后,由企业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种类型的财产损失一般会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贵公司可根据中介机构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下规定供参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

3、发〔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的鉴证,还应当审核专项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取得有关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的证据资料,确认该类应收款项的发生情况; (二)取得上述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的核算资料; (三)上述损失确认的情况说明,如:应收款项发生情况,损失会计处理情况,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原因,真实性、合法性评价; (四)

4、取得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据; (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逾期短、单笔数额小或占年收入比重低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取得有关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被鉴证人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的证据资料,确认该类应收款项的发生情况; (二)取得上述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的核算资料; (三)上述损失确认的情况说明,如:应收款项发生情况,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逾期未收回的原因,单笔应收款的额度或占年收入比重;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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