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54.50KB ,
资源ID:2131192      下载积分:3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13119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代价(老会计人的经验).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代价(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代价(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朋友圈疯传着上面的这个辞呈,辞呈仅有7个字,这是罕见的辞呈.这个辞呈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故事呢,带着好奇,笔者在网上一搜,见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见附件),对辞呈背后的故事才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案情回放胡某某系黄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2015年4月15日因对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430.56元有异议,分别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又分别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

2、法院提起诉讼,均败诉.事隔5个月后,胡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辞呈:”干烦了,请辞!望准.”个税代价430.56元,对于胡某某来说也不是承受不了一个金额,对于政府收入来讲,也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金额.然而就是这个小小的430.56元,却使中国社会资源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代价一,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中看出,胡某某首先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过行政复议申请,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肯定就此事付出过相应的人力、财力与物力,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代价二,2015年6月9日胡某某向湖北省地税局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地税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地

3、税局作为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鄂复不受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湖北省地税局为此付出了代价.代价三,胡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诉讼,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胡邵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为此也付出了代价.代价四,胡某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某

4、某承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也付出了代价.代价五,胡某某从2015年4月15日起,为了这个430.56元的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两次申请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最后提出了辞呈,胡某某为此付出了代价.随感杂谈不可否认,这仅仅是个个案,不具有普遍代表意义.但这个个案,引起人们的反思却是巨大的:1.从这个案例看出,湖北省地税局能够严格执法,即便对地税工作人员,也严格按税法的规定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值得点赞的;胡某某能够为了区区430.56元的个人所得税维权,这也说明中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也是值得点赞的.2.胡某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应当受到”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沐浴吗?不应当对被扣缴的

5、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430.56元有知情权与行政复议权吗?假设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能够很好的践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给胡某某一个合理的解释,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仅可以避免胡某某再向湖北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节约税收成本,还可以节省一审、二审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胡某某能够在舒适的环境中为税收事业更好的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湖北省地税局认为,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胡某某对所在单位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的扣缴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主管该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而不应以扣缴义务人为被申请人.上诉人就同一扣缴行为已向黄石市地方税

6、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应重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作为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胡某某,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两次提起行政复议,均未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试问,这个案例中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到底是谁?4.胡某某从2015年4月15日起,为了被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的430.56元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两次行政复议申请及两次行政诉讼,胡某某在日趋繁重的税收工作中要背负多大的压力?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5个月,胡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辞呈,胡某某为什么会在地税局干烦了呢?这样较真的人不正是税务局需要的人吗?税务事业的振兴,不正需要一大批敢于维权、敢于捍卫法律

7、尊严的人吗?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天然,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国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系黄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2015年4月15日,原告签收工资单时发

8、现被扣个人所得税430.56元,工资单上注明该所扣税款系”2014个税”,2015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黄石市地税局作出的扣缴原告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行为.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地税局作为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扣缴单位自己的行为,而是代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

9、被申请人”,本案中,黄石市地税局系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非主管税务机关,故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之规定.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对黄石市地税局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不服,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

10、下:驳回原告胡邵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邵峰承担.上诉人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是一审法院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定性不当.扣缴单位的扣缴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并不是代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于税务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特殊情形,该扣缴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被认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一审法院案件审理中程序失当.三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1、依法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鄂复不受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受

11、理;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省地税局辩称,一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黄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上诉人对所在单位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的扣缴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主管该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而不应以扣缴义务人为被申请人.上诉人就同一扣缴行为已向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应重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地税局作出的鄂复不受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12、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理由与原审相同,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本案中,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系上诉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征收上诉人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视为是扣缴义务人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的主管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等.黄石市地方税务局不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黄石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上

13、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邵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莉荣审判员罗浩审判员沈红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杜春艳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