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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有风险-营改增企业进项抵扣莫任性.doc

1、 关联交易有风险,营改增企业进项抵扣莫任性 1、关联交易一直是税收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现行增值税法规不限制和排除关联交易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关联关系沟通的便捷性不应影响抵扣凭证的合法性。开具发票不但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还特别注意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应税劳务界定,一开始就有模糊地带存在着,如案例中的“委托经营收益”,到底怎么开票,如何交税,不同的执行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把握。对于此类事项,最稳妥的办法是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在法规框架下就争议达成一致性意见。

2、 案件某传媒公司虚增进项税额 A传媒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报纸、期刊、电子刊物制作发行,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等业务。A传媒公司有两家关联单位,分别是B报社和C在线科技有限公司。B报社持有A传媒公司75%股份,是A传媒公司最大的股东。A传媒公司代理B报社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同时从事杂志经营业务和新媒体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80%。 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B报社负责报纸的采编业务,B报社将报纸的经营业务管理权授予A传媒公司,包括发行、广告发布、经营业务等。A传媒公司因履行协议中的委托经营业务而

3、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8%的比例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 A传媒公司于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在此之前,A传媒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来源主要是购买印刷报纸所需的纸张和印刷费用,根据广告占整体报纸版面尺寸的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额。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该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是B报社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及“报纸”(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市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对A传媒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有两个涉税问题: 其一,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取得了B报社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1月进行抵扣。但该项业务发生于2012

4、年8月~10月期间,而该企业“营改增”试点开始于2012年10月。 其二,在2012年11月~2013年12月期间,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委托经营收益”,分别从B报社取得了税率为6%,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率为13%的货物或劳务名称为“报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该企业同时将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税金额在文化建设费中进行了减除。 针对A传媒公司存在的问题,某市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由于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从B报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交易事项发生于“营改增”试点之前,因此对已

5、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由于A传媒公司未从B报社购买过报纸,因此对A传媒公司从B报社取得的税率为13%,名称为“报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由于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A传媒公司从B报社取得的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不做调整。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A传媒公司未提出异议。 争议该企业能否取得“广告发布费”发票? 对A传媒公司的税收检查结束后,在审议处理决定时,审理人员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意见没有异议,但在第三项处理意见上出现了分歧。争议的焦点集中在“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能否取得名称

6、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如认定企业这样做合理,那么“广告发布费”的含税金额,就能够抵减A传媒公司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此,审理人员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的“委托经营收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著作权转让费用”,而不是“广告发布费”。 持这种观点的审理人员认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其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

7、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的“委托经营收益”是以委托经营为基础,实质上是转让经营权行为,具体到B报社就是著作权转让,并且B报社从未为A传媒公司发布广告,与A公司也不是广告代理关系,因此相关交易事项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范畴。 观点二:由于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而且该业务发生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目前尚没有法规明确界定此种业务应当开具何种品目的发票。A传媒公司取得B报社开具的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属合理,相关税费无需调整。 观点三:虽然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但是企业应当准确区分委托经营范围内各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以及各自的比例,以避免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况发生。企业如不能完整准确地实施会计核算,应由税务机关核定相关业务的收入金额。 结合A传媒公司实际情况,审理人员经过讨论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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