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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2017年上半年12366各类热点问题汇总之20个营改增等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江苏国税2017年上半年12366各类热点问题汇总之20个营改增等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1、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季报)代开专用发票不超过9万,代开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需要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仅需先缴纳增值税额然后履行代开手续,如季度销售额

2、不超过9万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申报填写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二行”免税收入“栏次。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做备案?答: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目前的政策规定中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现有纳服规范和征管系统中有相关备案事项,但是征管系统中该备案事项未做强制监控,未备案纳税人也可申报简易计税。3、销售不动产同时转让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这部分如何征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所以转让不动产同时将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话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4、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

4、、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5、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5、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属于以上情况才可以抵扣,如果是超过小规模标准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必须是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才可以抵扣。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

6、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7“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8、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出台之前按照销售货物17%征税的,新文件出台以后,此前多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二、财税201

7、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因此,此前多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

8、回的不再调整。9、江苏对于个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如何规定?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10、纳税人销售外购的食品再销售,是否可以按餐饮服务纳税?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

9、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1、单位购进一套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进项税是否需要分期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10、,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可以一次性抵扣。1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应分别如何享受小微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11、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标准,不包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根据23号公告规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

12、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13、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

13、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4、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

14、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5、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可

15、以选择差额征税。16、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调整纳税期限?答: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函20132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如需调整纳税期限,应在每年12月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调整,从次年度1月1日起正式实行。“17、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

16、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应按有偿转让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18、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合并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能否结转至合并后的新企业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19、提供不同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

17、申报增值税,报表无法强制监控区分项目抵减,申报时是否还需要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不同项目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

18、款,分别预缴。申报时无需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以预缴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0、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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