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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案例分析:小微认定一年两标准减半优惠还需分段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六个案例分析:小微认定一年两标准减半优惠还需分段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减半所得税优惠连出文件,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

2、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因此,要正确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尚有几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微企业”的,是指年应

3、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新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又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二、纳税年度的界定及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

4、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按照上述税法和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的规定,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两个判定标准:1~9月份不超过20万元,10~12月份不超过30万元。这样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

5、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小型微利A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9/12=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3/12=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50%×20%=0.6万元

6、 (3)2015年度实际应缴所得税: 3.6+0.6=4.2万元 2.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24×25%=6万元 (2)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5%=1.2万元 (3)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后再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3/12×50%×20%=0.6万元 (4)2015年度实际应缴所得税: 6-(1.2+0.6)=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结合部分纳税调整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额来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半

7、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12月的所得。 例示2:小型微利B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25×9/12×20%=18.75×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25×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缴所得税: 3.7

8、5+0.625=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示3:小型微利C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其中:1~9月28万元,10~12月2万元),其2015年度四季度应退企业所得税0.3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度应缴所得税: 30×9/12×20%+30×3/12×50%×20%=4.5+0.75=5.25万元 (2)2015年1~9月份已按财税〔2015〕34号文件预缴所得税: 28×20%=5.6万元 (3)2015年四季度预缴时应补

9、退)所得税: 5.25-5.6=-0.35万元 例示4:小型微利D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应缴所得税: 27×6/9×20%=18×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27×3/9×50%×20%=9×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缴所得税

10、 3.6+0.9=4.5万元 例示5:E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和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8×2/2×50%×20%=2.8万元 例示6:小型微利F企业2015年11月份注销,其1~1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2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22×9/11×20%=18×20%=3.6万元 (2)2015年10~11月份应缴所得税:

11、 22×2/11×50%×20%=4×50%×20%=0.4万元 (3)2015年11月份注销时全年应缴所得税: 3.6+0.4=4万元 注:如果小型微利企业是在2015年10月份以前注销,其2015年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则按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至于对注销企业清算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仍按相关清算规定执行。 四、准确运用小小微优惠政策的关键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计算,可见在2015年度实施财税〔2015〕99号文件最新优惠政策以及与财税〔2015〕34号文件衔接的关键是:一个所得基准,分段计算

12、税额。即,能否享受减按20%税率(减低税率)和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的优惠,均须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别指标,而非以减除2015年10~12月所得后的余额来判断其他月份是否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到了2016年度,上述问题也就自然都解决了,直接以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判定即可。 从以上多个案例,结合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的计税规定,可以总结出2015年经营期满12个月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13、实际税负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税负率为:20%×50%=10%;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税负率为:9/12×20%+3/12×50%×20%=17.5%; 说明事项:由于最新政策的调整,如何填报2015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需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填报说明的补充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填报规定进行修改后,再据此填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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