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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税官-我的发票丢了!.doc

1、 报告税官,我的发票丢了! 故事就这样展开了...... 炎热的下午,小A来到了税务局办税大厅 小A:税官老师,购买方把我开的专票弄丢了,我来开一个《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小A将准备好的申请单,记账联原件递给窗口的税官姐姐。 最近小A经常学习,这次这个丢失专票的处理方法也是二哥税税念群里QQ群53672353的群友告诉她的,按照税收条文的规定丢失已开具的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到大厅办理一个「已抄报税证明单」并同盖鲜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起给对方抵扣并入账。 小A琢磨这个事情应该花不了多少时间,无非就是大厅在他们的系统核实一下该发票的申报时间然后盖个章,心想办完后就不回

2、公司了,下个早班。 只见窗口小税官姐姐很热情的接过单子,开始查询发票,弄完之后就起身去找领导签字,小A也屁颠颠的跟着过去了。 小税官姐姐:领导,这位纳税人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需要办理一个抄报税证明,资料我都审核了,该发票已经做过申报了,没有问题。 领导拿着单子看看了,若有所思的样子,然后说道:这个要罚款! 罚款?几乎是异口同声,小税官姐姐和小A都非常惊讶。 小税官姐姐弱弱的问领导:这个要罚款?不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直接给纳税人出具已抄报税证明就行了吗? 小A心里已经开始着急「因为之前也有群友给她说还要登报罚款,她有点不信」,但是看着小税官姐姐还在为此事

3、争取,她也插不上什么话,就没吭声。 领导:这个要罚款。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要罚款。 小税官姐姐:那也要登报? 领导:这个专票倒是没必要。 领导的话感觉像是不容质疑的。小税官姐姐虽然心里也和小A一样,感觉有点迷糊,因为她之前办过这个,也没有罚纳税人的款。但是领导都把规定搬出来了,她也没有再争辩,回头看着小A无奈的说,交罚款吧!。 小A有点蒙圈,罚款,之前没这个心理准备啊,而且不是我们丢失的,这个罚款罚了自己还要影响企业信用,这个支出领导还不知道呢。最后小A说,那我暂不办理这个,我也得先回去问问领导再说。 后记:小A回公司后把事情报告了领导,虽然是客户丢失了发票,但是客户强

4、势,最后还是去大厅交了罚款,给客户开了抄报税证明。 小A的经历不知道你遇到过没,丢失发票就像丢钱一样在我们日常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出现。 但是同样是丢失发票,同样是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你要说,为什么我没有被罚款呢?这个其实很正常,因为在丢失发票这个问题上,各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方法那是各有不同的! 小A的情况还只是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有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其他发票丢失,还有空白发票丢失。 思考一下: 空白发票丢失了怎么做?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做? 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做?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

5、《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上述两条规定来看,登报是应当,意味着必须;处罚是可以,意思是可选择不处罚。 所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6、操作,那么不管是已经开具的还是空白发票,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严格的处理流程如下「注意,这里是最严格的处理流程,你在实践中遇到的不一定都是这样的流程」 当然,专用发票的丢失,挂失后,根据不同情况如下图方式处理: 但是 最严格的往往最不得人心,还不是因为麻烦嘛,登报花钱花时间,罚款谁愿意呢?当然是不登报,不罚款最开森! 所以 所有的不开森,纠结点就集中在了下面两个方面 1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必须要登报? 2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必须要罚款? 对于罚款,其实之前也说了,是可以选择的,什么意思,罚不罚款是税务局自行决定的。他们有选择权,如果你办理过丢失发票手续,你们当地税务局没有

7、处罚,那么恭喜你。 那么对于是不是都要登报这个问题,其实我一直很迷惑,为什么要登报呢?空白发票登报还说的过去,空白发票嘛,特别是空白的非防伪税控系统的发票,比如通用机打发票,如果丢失可能被不法分子拿去当套票用。空白的专票之类拿去用也用不了,增值税发票验证平台一下就验证出来了。 已经开具的发票登报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已经开具的还怕被别的公司拿去入账?不可能嘛!特别是目前从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那比对都是刚刚的,到底有没有必要登报? 所以,正是出于这样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省份对这个问题就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专门出台公告规定了接受发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处理程序: 1.

8、接受发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接受发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接受发票方。 3.若接受发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接受发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接受发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二哥税税念:浙江的处理方法基本就是最严格的标准流程,登报,处罚,复印件入账。当然是谁丢失谁登报谁被处罚! 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接受发票方丢失

9、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票方申请要求其出具曾于xx年xx月xx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并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号码、发票编码、购货或服务的单价、采购数量、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二哥税税念:广东省并未要求登报,只需要写个说明或拿复印件到主管局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这个方法就是良心方法,什么登报,什么罚款都不做。 重庆市 地方税务局对于接受发票方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规定:接受发票方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主管税

10、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依据接受发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接收发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需验旧核销。 二哥税税念:重庆的要求登报,也会处罚,并要求将丢失发票冲红后重新开具。 小A去开个证明要被罚款,又不是小A丢失了发票,是购买方丢失了,是不是应该参照浙江省的作废,购买方丢失需要购买方拿税务局的处罚通知书给销售方去开已抄报税证明? 正所谓: 一个是阆苑仙葩 一个是美玉无瑕 说好了 你侬我侬一起税 凭神马 你丢发票我挨罚 ----小诗来自何博士说税 个人认为 二哥觉得丢失已经开具的专票的去开抄报税证明,证明你这个发票是申报纳税了,对方拿着认证抵扣就可以了,不要罚款,也不要登报了。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拿着复印件去税务局审核一下,证明这个发票没有单方面作废,或者直接网上都可以查询,查询结果让税务局盖章,连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给对方入账即可。也不要登报,不要处罚了。 丢失发票本来不是故意的,还处罚,还登报,非要这样折腾没有必要嘛。 当然,以上都是一厢情愿的,具体还是以当地税务局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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