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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企业发票控税策略一-摈弃“两虚”发票行为.doc

1、 全面营改增后的企业发票控税策略一:摈弃“两虚”发票行为 两虚(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具体而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有三层含义:第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提升企业的税收安全,规避税务稽查机关的稽查和承担刑事处罚责任,建筑房地产企业务必摈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抵增值税进项

2、税额的发票犯罪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

4、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

5、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是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颁布的,法[1996]30号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6、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基于此规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

7、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花钱购买或给予税点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情况,分析如下: 情况一: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一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采购方为了提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从而

8、提前少缴纳增值税,要求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供应商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提前抵扣增值税的好处,而一个月后再从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货物,要求供应商不要再开票给买方了。这种提前开票后一段时间才发生购买行为是一种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开票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二: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花钱或给予税点买票的分析 图中显示:采购方(一般纳税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假的采购合同23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向材料供应商转账23万元,材料供应商向采购方(一般纳税人)开具23万元(不含增值税)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但没有物流,实质上是

9、采购方(一般纳税人)花了3万元从材料供应商手里买了一张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2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不能在采购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体现为: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情况一: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一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销售方、收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10、的销售方(供应商),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采购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张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二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A,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A的分公司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三: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11、情况三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A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实践中存在很多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的,但是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扣条件,不能抵扣可是已经抵扣了的情况。以上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就是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具体而言,有以下情形:

12、 1、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向一般纳税人的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了认证抵扣,可是由于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的开票人员操作不当将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了作废处理,而获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按照税法的规定是不能抵扣该作废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实践中常见以下情况: (1)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13、第一节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

14、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基于此规定,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①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

15、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②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③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

16、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4)将业务招待费用中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住宿费用和餐饮费用进行了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17、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用。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招待客户所发生的住所费用是个人销费支出,也是交际应酬支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在发生销售退回时,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虚抵增值税发票的应得策略 根据以上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分析,笔者认

18、为,规避虚抵增值税发票必须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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