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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必看!营改增20个热点问题一点通.doc

1、 生活服务业必看!营改增20个热点问题一点通 1、营改增后,关于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建议按以下情况区分处理: (1)物业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供水、供电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物业公司,向物业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当核定相应税目税率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行为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 物业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3、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

4、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4.全面营改增之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5

6、酒店宾馆住宿免费送早餐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赠送早餐,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酒店长期为某公司高管包住,并且合同约定有线电视费等自付,此类业务收入归入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参考某省国税的解答,建议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7、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答: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

7、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 答: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意见,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

8、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不能再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9、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且不违背《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餐饮行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

10、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

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12.酒店的会议室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会议使用,按会议展览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参考某省国税解答,提供会议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不提供会议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13、我是外地一家贸易企业来上海洽谈业务的销售人员,当离开在上海入住的酒店需要开票时,酒店告知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一些企业证件,请问我需要携带哪些材料酒店才能为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发票相关管理要求,开具增值税

12、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一些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酒店(没有规定必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酒店就可以为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旅行社机票代销业务按旅游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旅行社对于收取的机票费用并未纳入旅游费中,而仅仅是代收代付,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则按经纪代理服务申报增值税。如果机票由旅游公司作为营业成本处理,旅游公司向购买方收取旅游费用,则旅游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旅游服务申报增值税。 1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其销售额可以扣除住宿费、餐饮费等支付给第三方的旅游

13、费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6、5月1日后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4、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营改增后旅游业纳税人取得的纳税

15、义务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17、景区门票是文化体育还是旅游娱乐服务? 根据36号文规定,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16、 18、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9、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20、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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