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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什么组织形式最节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什么组织形式最节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有所不同。同时,基于我国税种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不同纳税主体依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所涉税种及税率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对投资者所涉税务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其本质上还是合伙企业。国家层面先后涉及合伙企业税收的主要法规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

2、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根据合伙人身份、收入类型的不同,其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一、个人投资者 (一)利息、股息、

3、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退出收益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

4、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起,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股权退出收益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海则修订了2008年

5、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LP投资者为企业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

6、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股权退出收益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部分地方的规定 (一)北京市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

7、税,税率为20%。 (二)天津市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部分,税率适用20%。 (三)上海市 上海市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

8、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暗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深圳市 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发《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于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20%。 201

9、4年,深圳地税局发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据此,深圳实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来看,北京和天津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突破,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上海的政策与国家政策

10、范围一致。 四、比较与总结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选择投资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其从基金分得的利润如果在北京、天津等地,能统一适用20%的税率,相比于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承担的40%税负率,税收优势明显。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选择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其从基金取得的收益虽然无需在基金层面缴税,但需在投资环节缴税;如果选择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其从基金取得的收益虽然要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基金将税后利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即可作为“免税收入”。因此,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其在两种组织形式中的税负基本相当。因此,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应该结合投资经营情况、税收优惠政策等综合考虑所需采取的组织形式,同时,积极争取相关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最优的税务安排。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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