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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的纠葛--以车购税为例(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的纠葛--以车购税为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引子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是税法中很让人头疼的两个概念,谁能将它们解释清楚,便如同摘取了税法皇冠上的明珠,足以奠定你在这个江湖中的地位。笔者不敢有此奢望,只是尝试从车购税角度做点精细耕作,别此无他。另:本文中提及的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二、假设 1.你去4S店买一台汽车,本来这款车出厂价是14万,卖给别人都是15万,但因为老板是你二大爷,卖给你12万,开票也是12万。你去车购办按照12万元价格申报缴纳车购税,但车购办认为你

2、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14万元,收了你1.4万元的税,比按照12万元计征多收了两千块。你二大爷不可能忽悠你吧?于是跟工作人员理论:老板是我二大爷啊,便宜卖给我咋就不是正当理由了?你提出要看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表,工作人员告诉你:对不起,你不能看。(之前总局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清单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不予公开”) 2.你去4S店买一台汽车,半个月前这款车的出厂价是14万元,售价15万元,由于行情不景气,普遍大幅度降价,现在出厂价12万元,零售价13万元,你赶紧去抢购了一台。你去车购办按照13万元价格申报缴纳车购税,但车购办认为你申报的计

3、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14万元,收了你1.4万元的税,比按照13万元计征多收了一千块。你不服,跟工作人员理论:行情不好,普遍降价,大家都这么便宜买到的,咋就不是正当理由了?工作人员告诉:对不起,总局还没调整最低计税价格表,我们只能照章办事。(之前总局核发最低计税价格通知周期较长,大约两个月一次。) 4S店忽悠你了吗?没有!车购办工作人员收错了吗?没错!下面把车购税的那件陈年旧事撸一撸~ 三、开撸 2002年1月13日,夏利TJ7136U型汽车价格大幅降低,由此引发新一轮国产汽车降价风波。国家税务总局立即与交通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收集、整理汽车

4、的最新市场价格信息,重新核定了全部进口车辆和所有调价国产车辆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汽车厂家宣布降价以后至3月1日期间,总局正处于收集、整理、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阶段,因此,各地车购税征收机关执行的是调整前的最低计税价格,从而导致部分纳税人购置的新车仍按降价前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比按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多缴了车购税。为此,北京公民陈欣等57位纳税人委托律师向总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退还”多缴”的车购税税款及利息,并提出审查制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依据。 对陈欣等纳税人申请退还”多征”车购税款等项要求,总局认为: 第一、根据车购税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车购

5、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是保全车购税税基、做好车购税征收工作的一项关键性措施。这在”费改税”前征收车购费时已被实践所证明。没有这个措施,车购税的税基将被侵蚀。因此核定计税价格既有法可依,也是必要的。 第二、由于车辆的降价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属于企业行为,政府无权干预,因此,税务部门难以事前得到车辆调价的信息,也在客观上造成核价工作的滞后。核价工作的相对滞后,不能成为纳税人不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正当理由”; 第三、由于1月中旬车辆调价至3月1日新的最低计税价格实施相距48天,这期间仍按调整前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肯定不止陈欣等57位。实际上,除北京外,广

6、东、深圳等地的部分纳税人也已经或正在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如果这些复议要求被认可,并退税、赔偿,将会引发大量的、正在观望的纳税人的复议要求。这种连锁式反映,将导致税务部门的工作处于极大的被动之中。 综上所述,总局认为陈欣等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5月14日,总局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确认并函复如下问题: 第一、根据车购税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车购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合法的依据。 第二、考虑到目前车辆调价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时间差问题,因此,在国家调整最低计税价格之前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如果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仍必须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购税。 第三、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

7、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的”正当理由”作出不包括核定计税价格工作滞后的解释。 7月4日,总局盼来了法制办的两条函复意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第二、汽车普遍降价时,税务机关可以发布公告,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最低计税价格。在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前,纳税人可暂不办理相关车辆的纳税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在必需的较少工作日内尽快调整最低计税价格,以便纳税人按规定纳税后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国务院法制办的这个函复是不是很狡猾?退还是不退?人家干脆回避了这个敏感

8、问题。总局最终决定不退。 四、分析 1.想看不能看,才最憋屈…… 以前总局采集汽车价格信息和核发最低计税价格通知,更新周期缓慢,大约两个月一次、一年六次。但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两个月过去,孩子都会喊隔壁王叔叔了,汽车价格不知道变化到哪里去了。一旦汽车大降价,你还是按照前期核定的价格征税,车主只按高价交税,吃了哑巴亏,搁谁都有意见。关键问题是,人家想看依据,你还不给看,就更憋屈了。现在好了,总局对车辆出厂时价格信息实时采集,自动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另外,最低计税价格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也改成了”依申请公开”,你想看也给你看,不过只能看你的那款车。 2.啥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啥是”正当

9、理由”? 自2015年2月1日起,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就构成”明显偏低”,如果无正当理由,那么应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购税。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也就是说,如果符合前述明确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从而按照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 另外,第十二条还预留了一个兜底情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10、其他车辆”。这为以后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列举,提前编了个”筐”。不过,该表述还传达了一个信息: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方可有权判断何为”正当理由”,下级税务机关均无权自行判断。例如,一般的汽车4S店的促销、老板是你二大爷等理由,都暂未成为法定的正当理由。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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