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
2、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 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 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
3、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一)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 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 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二)各单位
4、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2016年3月8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