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
2、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
3、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
4、7号):四、关于异地经营建安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的有关规定,对异地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国地税部门采取联合控管的方式。对外来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国地税部门实施联合管理,国税部门在报验登记完成后即时将报验登记信息以及总机构所得税管理相关信息传递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进行基础信息录入、登记。外来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在增值税征收环节(包括增值税申报预征和代开发票征收)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外
5、管证核销环节,纳税人应结清企业所得税。国税部门应定期将外来建安企业项目部增值税预征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做好后续管理工作。跨省经营的建筑业纳税人,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在项目地国税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2016年12月28日发布)因纳税人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的税务机关为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
6、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在项目地的国税机关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