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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生产企业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分别报关出口-如何税收处理.doc

1、生产企业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分别报关出口,如何税收处理 1.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包装,该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分别报关出口,如何税收处理? (1)问:我们这边有一户生产企业,主要出口集装箱包装袋、液袋等,但据企业说有时因客户需要在装好包装袋的箱子外用方钢固定包装,而方钢为该企业外购的,外购来根据所需尺寸进行简单的切割和焊接绕装好包装袋的箱子一圈固定。该企业的包装袋等自产产品和外购得来的方钢因退税率不一致分别报关,现在纠结的问题在于该企业所报关出口的方钢能否退税?如果能退税,是符合视同自产还是视作包装物参与退税? 答: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生产企业外购的方钢视作包装物,不能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2、可以作为“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建议:以后该企业方钢和自产产品不要分别报关,因方钢只是包装物,可随自产货物一同报关出口。 (2)问:以后该企业方钢和自产产品不要分别报关,因方钢只是包装物,可随自产货物一同报关出口。请问这个建议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该企业外购方钢属于包装物随自产货物一同报关出口,该报关出口额作为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3)问:因为方钢与其出口的自产产品商品编码和退税率均不一致所以在报关单中分别列出,那您的意思是说随自产产品一同报关出口的话按自产产品的退税率来退税?另外,请问能否界定为视同自产中的配套出口? 答:因为方钢是包装物,虽然与

3、其出口的自产产品的退税率不一致,但只能是作为包装物随自产货物一同报关出口,按自产产品的退税率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7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根据您的描述,外购方钢不能界定为视同自产货物中的配套出口。 (4)问:如果前期企业已经做了免抵退申报,本期(2014年11月)对前期的方钢相应报关单号对应的销售额逐笔负数冲减后,是不是前期所有的方钢销售额填至本期的免

4、税销售额?另外,对于前期填至本期的免税销售额怎么计算进项转出数? 答:该企业外购方钢用于包装出口属于出口免税情况,如果前期企业已免抵退税申报,须下期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红字冲减该免税商品的出口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填写免税销售额,且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在进行进项转出时,企业往往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

5、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假设企业在2014年11月15日前对上述出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增值税免税申报,所属期2014年10月全部进项税额为2‚400‚000元,内销收入为5‚000‚000元,出口免税收入1000000.00元,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根据上述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000‚000(1‚000‚000+5‚000‚000

6、)=400‚000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0 在出口单证收齐时的出口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当时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 (5)问:“在出口单证收齐时的出口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当时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这是不是为了避免重复进项转出?意思是不是说前期方钢按免抵退申报时已通过出口额乘征退率之差做了进项转出,本期对前期方钢按免税申报做进项转出时应扣除前期针对方钢的进项转出额? 答:是的。编辑推荐:免抵退生产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会计非常实用的经验分享 就兼有从价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算与申报的解析汇总: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被数万人追捧的税法记忆口诀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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