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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承租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doc

1、承租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这两天,一初中老同学联系上我,言谈之间深有愁意,原来他最近租了个门面新开了小店,生意虽不说好也还凑合,但是最近地税局管理员找上门,说他们房东今年的房产税还没交掉,要求他尽快联系房东交税,如果过了期限还没交掉,不好意思,房产税则由老同学你负责缴纳。老同学诉苦,房东虽然联系的上,但一提到交税的事情就恶言相向,说税收的事情你自己负责,如果再烦我就不让你租了。他感叹这店面是托了关系求了人情好不容易找来的,房东得罪不起啊。但自己承担的话,店面还算在当地中心位置,一年租金很高,管理员要求按租金的12%交税,也是上万块的钱,着实心痛。他的疑惑是:租金收入又不是自己拿到的,

2、如果房东不交税,自己有这个义务代房东交吗? 我对房产税没啥研究,乍一看,管理员和老同学的说法都似乎有道理。毕竟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房东不交的话你承租人负责垫上好像没什么错啊。但按老同学的角度,这收入确实不是我拿到的,让我来交好像又是有点说不过去。 既然碰到疑惑,还是从法规里面寻找依据。目前我国房产税位阶最高的法规当属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义务人,该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说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

3、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房东不在房产所在地的话,作为房产当前使用人的承租方,确实有缴税的义务。但……我那朋友的房东没有离开,确实就在所在地,也没有什么出租上的纠纷啊……然后,条例里面就没有其他规定了。那至少确定了一个事实,《房产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规定房产所有人在当地同时又无出租纠纷的情况下,房产承租人有纳税的义务。 而在网上搜索承租人缴纳房产税的法规依据,一个税务局和一个培训机构的网站都提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这份规范性文件里面的这一段话:“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

4、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好像根据这段话,如果老同学在限期内不能让房东缴税的话,房产税是该由老同学来交啊。 刚想告诉老同学这个不幸的消息,我还是决定,态度还是更严谨为好,得把整篇法规看一下。原来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是,1998年辽宁地税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

5、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的情况,便采取了上一段的做法,总局觉得这个经验不错,就下了文加强房产税征管,并把辽宁地税的情况汇报作为附件的经营介绍向全国推广。既然是推广的经验,我们应该能推论总局对这个经验是肯定的;但这段话并不是在文件的正文里,正文里只规定“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且辽宁的经验也只说是“供参考”。因此,我认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这一承租人缴纳房产税的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我用鼠标滚回到文件开头时,不禁哑然失笑,该文件已在今年5月29日《国家

6、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颁布后失效……刚才的思维激荡都是白搭…… 然后我打算看下各个地区的实施细则。发生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譬如天津的细则基本是沿用《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河北则是规定“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但是在浙江地税的细则上,我发现了一点很有意思的变化。在浙江地税2013年第19号公告发布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这样规定:“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

7、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其房产税由承租人代为缴纳。”但是在一年之后,在浙江地税2014年第22号公告中,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第三条中的“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其房产税由承租人代为缴纳”已被删去。 看了这些材料,我已经归纳出个大概的来龙去脉了:因为个人出租住房这块税收相当零散,而我国许多纳税人遵从度又不高,导致地税在房产税征管上遇到很多困难,而相对于出租人,承租人都固定在房子里经营,容易找到,所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就采取了“盯紧”承租人的做法。基层税

8、收征管不易我当然深知,但毕竟这种情况下让承租人缴税的做法在《房产税暂行条例》里并无规定,似有在上位法之外扩大纳税义务主体范围和条件之嫌。浙江地税对本省实施细则的修订,我揣测也是有这方面的考虑。尽管不用这种做法,可能会加大实际工作难度,但行政机关还是严格按照规定执法为好,征管手段的强化应在法规之内进行。而拖欠房产税毕竟是违法行为,作为公民基本素养,我认为让承租人协助税务机关联系出租人催缴欠税的规定还是合理的。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尽可能应把税收因素考虑在内,白纸黑字定好总能减少事情出现时扯皮的麻烦。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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