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计算可扣除的费用摘要: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从税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来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收入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现阶段如何调整和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弊端,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的开征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
2、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成了人民关心的问题。1993、1999、2005、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2008年开始实施),经历了五次修正,这五次修正历经27年,本文想对扣除费用进行一些浅薄的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四个方面的作用。国家通过影响消费倾向改变社会资源配置;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低收入者少负担或不负担税收,以达到调节公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稳定公共环境,促进
3、经济发展。 其次,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直接可见的就是调节收入,以达到调节税后收入的公平。另外,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不断提高,国家税收增加,为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物资基础。 二、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
4、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5、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 三、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两次修正也只是“微调”,并没有考虑全面因素进行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与收入提高不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货自然膨胀,物价也相应提高,1980年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衣、食、住、行消费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人均工资收入在500元/年左右,此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是800元/月。而2008年,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
7、00元左右,此时,我们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是2000元。扣除费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收入提高比率(15000-500)/500=29倍。这种不协调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2.与生活支出提高不符 1980年,每月800元可以解决家庭的衣食住行,日常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普通的医疗支出等。而2008年每月2000元仅可以解决日常支出和普通的医疗支出,教育和住房却无法解决。这就表明,1980年是在人们开支了生活必需品剩余的部分进行纳税,而2008年并没有考虑人们生活必需支出。显而易见,较之1980年,我国个税覆盖面大大增加,现行的免征额已经起不到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了。 3
8、.与税收原则不相符 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收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这就要求税收要保持中立,不能伤害市场机制对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征税不能让纳税人因为缴纳税款而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产生不良的影响。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假设王某23岁大学毕业,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000元。王某每月伙食、日用、交通等支出1200元,租房600元,年支出21600元。若未征税的情况下,月存款1200元,年存款14400元。如果购房(20万元)、结婚、生子(伙食、教育、医疗)、赡养父母等,这是王
9、某的生活必需开支,也是所有纳税人面临的生活必需支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超过2000元的部分就要纳税。从实质上来说,此时征税,纳税人不仅仅是负担了税款这笔资金,更是产生了额外的经济压力。 4.我国税收逐年大幅度递增,为个税改革提供了基础 我国过去几年中税收收入都以20以上的增幅大幅度增长,财力的增长也使得减税成为可能。根据财政部的最新统计,2008年1至11月,全国财政收入结余超过一万亿元,这为工资收入减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个税扣除数关系到全民的实际收入,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可供消费收入,低收入人群依赖的收入解决生存问题,我国财政收入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所以,应当对低
10、收入人群减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自1980年至今未进行过调整,依据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对于仅通过此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取得报酬的纳税人来说更是不合理。 五、应提高费用扣除数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数2000元依据收入增长比率
11、、生活必需开支和考虑税收原则,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数,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配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奔小康的方针,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现阶段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数提高为5000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同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数也相应提高。 虽然,个人所得税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较低,据统计2008年个人所得税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不足7%,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全社会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社会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调节功能,所以其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政府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从实际国情出发,制定出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鉴于我国国内消费还有极大的潜力可以挖掘,因此可以充分考虑通过个税改革,提高民众收入,拉动民众的消费,真正给予民众奔小康的经济保障。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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