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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出新规:电子普通发票成增值税扣税凭证.doc

1、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出新规:电子普通发票成增值税扣税凭证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开启了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之门。同时,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66号)对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一、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基本规定(一)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确认通行费电子发票从2018年开始,将成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普通发票,不仅成

2、为扣税凭证,而且具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也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二)申报抵扣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一样,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选择确认,并申报抵扣。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规定情形下,逾期后,经省级国税局允许,还可以继续抵扣,但到目前为止,通行费电子发票没有这样的逾期继续抵扣规定,纳税人一定不要逾期了。(三)采用选择确认抵扣通行费电子发票一律采用选择确认办法申报抵扣(即以前常说的勾选)。对于按照规定,可以采用选择确认办法,纳税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

3、发票信息,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信息并确认。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由于自己不能选择确认,而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具备扫描认证功能,因此,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纳税人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二、通行费电子发票是否允许抵扣的判断(一)征税发票可以抵扣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并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征税发票,可以按照“税额”栏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纳税人在两种情况下能够取得可以抵扣的征税发票:1.纳税人到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时,办理的

4、是属于ETC后付费客户(即俗称信用卡)或用户卡客户的,则实际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取得征税发票。2.办理的是ETC预付费客户(即俗称充值卡),在充值时没有索取不征税发票(即不开票),在实际发生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取得征税发票。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办理ETC卡时,最好办成后付费客户,如果办成预付费客户,必须是等到实际发生通行后再索取征税发票,才能够抵扣。对于征税发票,经营性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均使用同类电子发票,只是税率(征收率)不同,依然按照原有公式计算。(二)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

5、”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也是无税额可扣。两种情况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1.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这是统一的,与办理什么性质的客户没有关系。2.纳税人办理成ETC预付费客户的,在预付充值时就索取发票的,则按照预付卡的税收管理规定,只能取得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之后均不再取得发票,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取得电子发票的时间和方法纳税人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则通行后的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自行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

6、就可以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含征税与不征税发票)。对于充值卡纳税人,不需要征税发票的,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电子发票。取得电子发票后,可以自行进行打印入账。(四)现金缴费和桥、闸通行费的处理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直接使用现金缴费的纳税人,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抵扣按照过渡期处理。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五)过渡期的处理下列情况在过渡期内可以按照规定抵扣,根据文意,过渡期结束后不得抵扣,具体是:1.发生

7、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对于过渡期的政策,其基本计算方法是政策延

8、续。三、纳税申报的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不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b”中填写,而是应当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即,属于准专用发票使用抵扣。对于桥、闸通行费和过渡期允许继续抵扣的通行费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b”。小结:1.纳税人使用办理的ETC后付费客户(即俗称信用卡)或用户卡以及ETC预付费客户(即俗称充值卡)采用通行后索取发票的,则在经营性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后,10个自然日后,取得注明税率(征收率)和税额的征税发票,可以通过选择确认方式申报抵扣,并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2.纳税人使用办理的ETC预付费客户(即俗称充值卡),直接在充值时索取全额电子发票的,则显示为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4.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及符合过渡期条件的通行费发票按照依然延续原计算公式计算抵扣。5.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ETC后付费卡或用户卡,以免不小心取得了不征税发票,影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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