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56KB ,
资源ID:2119713      下载积分:3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11971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发票违法行为的新旧处罚规定的衔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天****】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发票违法行为的新旧处罚规定的衔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发票违法行为的新旧处罚规定的衔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经国务院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从2011年2月1日(以下称“生效日”)开始施行,对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规定也随着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以下对修订前的称“原办法”,修订后的称“新办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按照惯例,税务部门一般都是在次年对以前年度的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随着2012年的到来,在发票检查中必将面临一些难以处置的问题,如某些行为跨越生效日延续发生,该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等。这既事关税务人员如何正确执法,同时也是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税务行政相对人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的大事。

2、为此,笔者试就发票违法行为新旧处罚规定之衔接的相关问题作如下探析。对在生效日之前开始发生,延续或持续到生效日之后的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要根据原办法和新办法的规定,分别判断是否均已构成发票违法行为。对跨越生效日前后,违法行为性质、违法行为种类都相同的发票违法行为,应视最高处罚额度的异同分别给予处罚:一、原办法和新办法最高处罚额度相同的。例如“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原办法和新办法都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即使是在生效日前后延续或持续发生,也不能分别按原办法和新办法处以罚款,而只能视为一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可以在最高额度内从重处罚。二、新办法最高处罚额

3、度高于原办法的。原办法对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新办法对非法代开及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定分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类性质、种类相同但最高处罚额度不同的违法行为,也不应分为两段处罚,而应将生效日前后发生的数次行为合并为一次违法行为,按新办法的规定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罚。原办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而新办法认为是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规定的。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新增了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4、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的处罚,均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上述这类违法行为,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行为发生在生效日以前的,不应给予处罚;而对于在生效日以后发生这类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的此类行为在生效日以前就有发生,又跨越生效日并在此之后延续或持续实施这些行为的,在作出的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只需列举生效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即可,以免被误为以新法追溯以往的行为,而招致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原办法有处罚规定,而新办法不认为是

5、违法行为,没有设立处罚规定的。原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细则相关条款将“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和“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分别列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新办法取消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此类原办法有处罚规定,而新办法不认为是违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的的行为,应分别对待:对只在生效日之前发生过这类行为的,遵循“实体从旧”的法理适用原则,仍应按原办法进行处罚,同时鉴于新办法已取消了对其的处罚规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生效日之后新发生的这类行为,则应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不应给予处罚。如果行为人的此类行为在生效日以前就有发生,又在生效日以后延续

6、或持续实施的,应按原办法对发生在生效日之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在作出的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中,只能列举生效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应提及以后的行为,以免被误为还在以原法来处罚新法已不认为是违法的行为,从而被判为适用法规错误。原办法有处罚规定,而新办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的特殊情形。虽然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对有些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并不表示就不是违法行为不需处罚了,只是因为这些处罚规定与税收征管法中的处罚规定一致而没必要再作重复规定。如原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就与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处罚规定重复,因此在新办法中取消了对该行为的处罚。对于在发票管理事务中不接受税务

7、机关检查的,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效日以前的,仍按原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生效日以后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就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实务中,遇到在新办法中找不到处罚规定的问题,不能简单的以为就不是违法行为就不需处罚,还应查看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处罚规定。虽然现在对于税务行政执法中的新旧法规处罚规定衔接问题尚无明确界定,但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行政相对人的

8、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笔者认为,在处理发票违法案件时,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总体上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在适用实体法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应遵守“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生效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原办法的处罚规定。对跨越生效日延续或持续发生,原办法和新办法都规定应给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只能根据新办法对该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处理新旧处罚规定衔接的问题,最大的难点就在于,有些行为在生效日以前就发生了,

9、又跨越生效日在以后延续或持续实施,且原办法设置了处罚规定,但新办法取消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或者原办法不认为是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但新办法增设了处罚规定。对此类情形,应当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本着行政处罚法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分别适用原办法对生效日以前的违法行为经常处罚,或者适用新办法对生效日以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能用已废止的处罚规定对跨越生效日以后的行为进行于法无据的处罚,更不能以新处罚规定对以往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