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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债式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争议想到的(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由承债式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争议想到的(老会计人的经验) 最近《中国税务报》发的一篇文章《特殊性税务处理争议:承担被收购企业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又引起了大家对于财税【2009】59号文中资产收购问题的争议:收购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是否算非股权支付。 这个问题其实从09年重组文件下发后,就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后面的2010年4号公告乃至2015年的48号公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一个正面的官方回答。所以这个问题时不时都会冒出来引起大家争论一番,但是争论一番后好像也没有什么具体的结论也就过去了

2、有说资产收购是净资产的,有说是总资产的。有说负债不能算非股权支付的,有说应该要算。但是,究竟是否要算,如何算,算又有什么具体影响,我们始终没有得到一个系统性的答案。说来也是惭愧,这种问题人家美国在1938年的法院判例中都已经开始讨论,并在美国税制中给出了答案,但我们这边还是在自己苦苦摸索而始终得不到一个完整结论。 其实,对于承债式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则如何制定,我们只需要回答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就可以了: 问题一:承担的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 首先资产收购肯定是总资产的概念,那些认为是净资产的就不值得去辩驳了。因为等你看完整体结论后就知道,净资产的概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无助于解决问

3、题。 那在总资产的概念下,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的被收购方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实务中我知道,有地方税务机关应该是请示过上面的。当时有过口头解释,应该是财税【2009】59号文虽然说承担债务算非股权支付,但这个承担的债务应该是在收购资产包之外额外承担的债务,本次收购资产包中的债务不算非股权支付。 实际上,这个答复有点模糊。借鉴美国的概念,我们把资产收购中的负债可以分为两类: (1)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比如最典型的就是担保式债务(encumberedindebtedness)。A公司房产当时在银行抵押,有800万的抵押贷款没有还。那该房产在本次资产收购范围之内,如果

4、资产收购可以顺利进行,那这部分负债就必须随资产一并到收购方。还有一些负债虽然不是担保式负债,但是也是和整个资产包的运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比如我收购一条玻璃生产线,其中包括原材料,那针对这些原材料的应付账款也是属于与这些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2)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包括各种非担保式债务(unencumberedindebtedness)。这些负债和资产并不直接相关。比如,我收购A公司一条玻璃生产线,A公司和B公司有一笔往来款,欠B公司400万,他要求我收购资产的同时帮其偿还这笔往来款。那这种负债就属于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 因此,这里我们就需要中国的立法者来定夺了。如果将资产收

5、购中所有的负债一概认定为非股权支付,则条件肯定过于严苛,很多资产收购就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了。所以,将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请注意是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还是很合理的。 那如果在资产收购中既包括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又包括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怎么办呢?美国的规定是,如果这样,那我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所有的负债(包括与资产相关和不相关的)全部计算为非股权支付。因此,美国严格限制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与被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那中国怎么做呢?这个就需要立法者有一个取舍。并非我们要和美国一模一样,但我们需要有一个正面答复,统一执

6、行。 问题二:是否要考虑反避税问题 如果我们将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不算非股权支付。那我们还要有第二个反避税的考量。比如,A公司收购B公司资产600万,B必须要拿到200万现金,这样,如果A支付200万现金和400万股权给B,股权支付比例就只有66.7%,不达标85%。但B又不想交税,那怎么办呢。我可以在收购前,让B把这个资产到银行抵押借款200万,此时,A在收购B企业600资产,承担200万银行借款,向B支付400万股权。这时大家可以看到,A承担的200万负债不就属于担保式负债吗,我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是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的啊,那此时股权支付比例就是100%

7、这时大家可以看到,避税问题就产生了。 所以,第一条放你一马,就会产生避税问题。这个避税问题是用59号文第一条合理商业目的来把控,还是单独出一条反避税规则,即如果担保式负债是在收购前12个月(或6个月)内产生的,都要计算非股权支付。这个也需要中国的立法者自己考量。 问题三:转让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计量 请注意,我上面一直都说的是,与被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只是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可以不算非股权支付。但是,一定要注意,在计算资产计税基础时,承担的债务仍然还是要算非股权支付的。 大家可以看财税【2009】59号文,对于资产收购,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有两部分构成: 1

8、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把这两条规定融合一下,可以得到一个更加一般的公式就是: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虽然在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9、时,在技术层面可以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但是,在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计税基础层面,这些负债都要被计算在内的。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案例大家就可以知道。转让企业A有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计税基础600万,担保式负债200万。受让企业B收购这些资产,向A企业支付价值800万的股权。 此时,转让企业A取得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多少呢?大家知道,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是递延纳税。A企业资产计税基础600万,公允价值1000万,隐含增值400万。此时,B企业向A企业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是800万,那只有把这部分股权的计税基础在A企业层面确认为400万,隐含增值也会递延实现。 因此,我们用上面的公式

10、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400)=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600)-非股权支付(200)+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所得或损失(0) 所以,B企业取得A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400万,公允价值800万,这样400万递延到B转让A企业股权时征税。 问题四:如果资产计税基础为负怎么办 我们上面说过了,虽然在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可以不算,但是在计算股权计税基础时一定要考虑。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小于负债,出现负数。 举例:转让企业A有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计税基础200万,担保式负债400万。受让企业B收购这些资产,向A企业

11、支付价值600万的股权。比如资产收购中,房产经常会出现这样情况,10年前的房子,但抵押贷款是按照市价评估贷款的。 此时,如果按照我们上面的公式 B企业取得A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200-400=-200万。这个结果也是合理的啊。因为,A企业资产的隐含增值有800万。但B支付给A企业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只有600万,即使把计税基础变为0,也装不下这800万啊。所以,产生-200万合理,但不合情。我们实务中不可能把资产计税基础变为负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负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计税基础最多只能为零,超过部分转让方就必须确认为所得当期交税。这个规定也属于常识性问题,不管哪个国家都应该按照这个规

12、则处理。 问题五: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最后一个问题可能更加隐晦一些,只有深入理解重组原理并在实务中有丰富的操作经验才能体会到,就是对于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问题。 根据59号文,对于资产收购中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也是两句话: 1、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

13、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那我在把这两句话总结一下,归纳出一个一般的公式就是: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还是按那个案例:转让企业A有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计税基础200万,担保式负债400万。受让企业B收购这些资产,向A企业支付价值600万的股权 我们前面知道,此时A企业必须确认200万所得交税。 那B企业取得A企业资产计税基础=200+200=400万 这个计算很简单,但是,A企业这计税基础400万的资产可能是一揽子资产。不同的资产的税收属性是不一样的。比如,你能说银行存款计税基础100万,公允价值200

14、万吗?这类现金性资产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一般就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类资产不具备装隐含增值或损失的能力。所以,我们要把资产按照他们能够装隐含增值的能力进行分类,第一类资产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始终一致,越到后面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差,越具有装隐含增值或损失的能力。 比如,这200万的资产构成如下: 所以,这里200万如何分配到对应的资产计税基础中,银行存款肯定是不能装的,那剩余下来的这些资产如何放,这个也需要我们确定一个规则,是全部放入固定资产中,还是按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放入到对应的资产中。这个也需要我们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否则实践中也是不好执行的。 总结 所以,总结下来看,承债式资产

15、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究竟如何进行,如果我们系统回答了上面5个问题,就有一个全面性答案的。因此,我们如果花8个小时细细读读美国税法,也不至于我们自己这样摸索了快8个年头了还是没个系统性答案。 有时我真是感叹,我们的实体税法研究之路真是任重道远。缺乏对实体税法的系统性研究有时候还导致我们走弯路。就好比最近吵的沸沸扬扬的基金避税问题,这就是完全我们在走弯路。早在2000年的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我们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就建立了一条投资损失不允许用经营所得弥补的规则,即在资本交易和经营交易上建立了防火墙。当时我们中国的金融创新还没那么复杂。但是,到了2010年,我们金融创新业务复杂了,但我

16、们居然把这道防火墙拆了,允许投资损失可以在经营所得里一次性扣除。想想基金避税问题,如果我们把这道防火墙维持住,哪有这么严重的避税问题产生。 其实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在国际上都是有成熟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可以供直接借鉴的,如果我们能沉下心来好好研究国外的具体规则,我们的税法才能更加完备合理,才更有利于我们依法治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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