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和税收优惠期衔接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一般是三年,从认定月份开始计算,往往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和企业所得税的自然年企业间存在衔接问题,例如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那么该企业2013年度第四季度和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即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一、首次认定后的所得税优惠享受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
2、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如上问,该企业可以从2010年第四季度季报时申请税收优惠,第四季度可以按照15%的适用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可以按照按照15%的适用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复审期间所得税优惠享受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
3、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
如上问,该企业于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向相关认定(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即使复审结果在2013年第四季度申报前未出具的,企业也可以暂按15%税率预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因故问在规定期限内向认定(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的,则不能按照15%的税率预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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