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及表际逻辑关系。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
2、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进行分设。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一、申报表表面的变化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
3、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化。(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专票。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中填写。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需要注意的
4、是,不得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重复计算,否则属于虚假申报。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注明的是:财税201737号是有矛盾的。第二条第(一)点中明确规定,除执行“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项目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该条第(五)点规定,对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5、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规定看,前者没有排除后者,可以按照11计算填写,而后者又明确统一按专票票面税额填写,那么到底是按照3增值税额抵扣还是按照11计算扣除呢?如果按3票面扣除,直接认证或勾选就可以,否则如果认证或勾选可能对申报带来麻烦。存在这样的矛盾下,有异议按照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看,可以按照11计算扣除。然,是否存在执法风险?因此,笔者一叶税舟建议将该项抵扣明确可以按照11扣除,同时也在第6栏填写,保持填写的一致性,并解决是否需要认证(勾选)问题,并明确对于混合核算的不得加计扣除,即第8a栏不得反映数据。第二,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能够
6、将3专票分别核算清楚的,则可以按照财税201737号的规定,允许按照规定计算扣除,不在此栏填写,反映到第6栏中。第三,如果纳税人仅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或者仅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则取得的3专票,不在此栏填写,反映到第6栏中。(二)对取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及3专票的填写对这三部分准予扣除的农产品凭证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写,具体包括:1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并依法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2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并依法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3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依法取得的3专票,除了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
7、,不能分别核算,在第1、2、3栏反映外,在此填写。注意:不按照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而是需要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计算基数和扣除率,同时必须分清公式中3专用发票的范围以及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是否符合抵扣规定。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核定扣除的计算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三)对执行力度不变的填写为了贯彻税负不增的政策要求,纳税人将
8、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允许纳税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在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写。加计扣除原来主要用于所得税方面,在特殊期间,增值税也采用了加计扣除办法,大概与简并税率后难以沿用原扣除率有关。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参与加计扣除的必须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2.加计扣除的时间是生产领用环节,而不是购进环节。购进环节无法确认使用对象,也就无法确认是否加计扣除。3.已经扣除的税额凭证包括填写在
9、第1、2、3栏中的经认证(勾选)准予抵扣的农产品11专票和填写在第6栏的农产品抵扣凭证等。对于按照规定填写在第1、2、3栏中的农产品3专票不得加计扣除。另外,对于附表二中的第25、26、27、28栏和第31栏的填写口径分别与第1、2、3栏和第6栏一致。三、农产品扣除的账户处理(一)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时:借:原材料*农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注意:按照票面金额和税额填写,认证(勾选)后在申报表附表二第1、2、3栏反映。(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专用发票,则购进时先按照票面金额11%计算出进项税额,并操作如下:借:原材料
10、*农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注意: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并在附表二第6栏反映。(三)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按照规定计算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在领用时笔者认为可以按如下处理: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贷:原材料农产品注意:必须是分别核算的,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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