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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不适用的保理业务说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应收帐款不适用的保理业务说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应收帐款不适用的保理业务说明 (1)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帐款,例如供应商向自己的原料供应商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 (2)已经质押的应收帐款; (3)寄售、代销或其他方式约定的应收帐款; (4)供购双方已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帐款; (5)因关联交易如供应商向其母/子公司、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及集团其他成员销售而产生的应收帐款; (6)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应收帐款; (7)供应商无权经营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 (8)该应收帐款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

2、 (9)应收帐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限制而不能转让; (10)以信用证、付款交单(D/P)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应收帐款。 还有一些特殊债权,保理商往往忽视,但这些债权确实影响保理商成功收回债款。 比如:出口商向其自身供应商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如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这会使进口商与保理商之间的债务有可能被抵消。 这类合同产生的名义上的债权、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销售而产生的债款、由于卖方的联营单位或个人销售而产生的债等。 对于以授权转让为基础的保理业务,排除上述债款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于以全额转让为基础的保理服务协议就比较麻烦。为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该在通知保理商时,将上

3、述特殊债款与其他债款分开来,注明这些债款,出口方不承担任何担保,因此保理商也不提供预付款融资。 此外,还应慎重制定应收帐款核准条款。 应收帐款的核准与否,直接涉及保理商对坏帐担保的程度,也关系到保理商追索权能否行使。为此,保理商应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确定核准应收帐款的办法,避免两类帐款的区分不明确,引发保付责任纠纷及追索权行使困难的风险。 保理商应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约定:若出口商申请的正式信用额度获得出口保理商的核准,出口商保证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出口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进口商发货并叙做保理业务,保理商有权按自定的收费标准向卖方收取资信调查费;在信用额度规定的

4、有效期内,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余额应不超过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超限额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部分,将不足限额内已被债务人或代理商偿还或贷记的金额。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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