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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关于明确《外管证》管理相关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关于明确《外管证》管理相关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许多税务事项办理的条件和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和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同样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6〕106号》对其进行了优化,明确了一些事项。 一、明确了《外管证》管理的地位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一项法定事项。 二、明确了几个事项: 1、《外管证》办理对象: 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外经证》;纳税人在省内从事跨县经营的,是否需要办理《外管证》,由各省自行决定。目前,各地的规定不统

2、一,多数省市要求办理。 2、《外管证》时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1)除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的纳税人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办法执行,即:《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则按照《税总发〔2016〕106号》的办法执行,即:《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0天,但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3、《外管证》开具原则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因此,对于在同一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可以只开具一张《外管证》。比如,建筑

3、安装纳税人在同一外县市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可以只开具一张《外管证》。例如:对某以县全境内进行的污水工程建设,不需要按照乡镇分别开具《外管证》。 4、办理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2)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三、不动产转让和租赁的特殊处理 根据《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一)相应的税收预缴和申报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异地转让不动产,一般

4、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财税〔2016〕36号文过渡政策中有税收优惠规定,注意享受)。大概是因为其他个人不存在机构所在地问题,人在哪里,“机构”就在哪里。 纳税人异地预缴的增值税按规定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抵减,并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

5、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 (二)个人观点 对于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客观上存在既有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又有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既有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又有在不动产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的不同情况。因此,对于这样傻傻分不清的情况,为在制定《外管证》政策时能够简单化,就把它剔除出去了。 就目前的实务操作里来看,异地不动产转让和出租虽然不纳入《外管证》管理范畴,但仍与《外管证》有关系: 纳税人发生异地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并按规定就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在预征时直接办理《外管证》电子信息,使得预缴税款凭证反映的识别号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并赋予电子证号。纳税人凭税票和电子证号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予以抵缴。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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