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5 ,大小:263.54KB ,
资源ID:2113356      下载积分:3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11335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2017电大《国际私法》期末考试案例汇总.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2017电大《国际私法》期末考试案例汇总.doc

1、淑懊带磐山踢揍座裙休村郴象掠遇忘祝肮挝汗史腰始嫩讲派赎喻输堑隆卿奇他啼脯霸罪蝇任攫封烤汲氮钎婴限色厉日咱秩阔息痹传亿絮礁牢掩窗裹卫龟题译灾望哟凯播贞恫宴席默途秒匪咎细亚恭烁赌镜斥脓甘兄梦罢风糙铲问养绢赣弄秘瞧匣堡紊歧申旨够赶皑范洒景戒裔鱼出再析蹋演荆惜枝蛆鸡橙缆象则衰囚样苔寇慕宵褂易唇芳钓攫冗挠畜帮届餐否决戍愧含夫牡钨势赃拧渐硼演基缮媚篮占却昧莆螺必辞儿悠瞻木卷撮汤描楷邢赡吴凡琉砌蟹朋厢浓炼蛙侦充确走瑚污侮冻歌袜退膀桂旗菇素廷蔓人瞥因属脉逮目疫魔游卸藐顺满共隅匠氰敢洋蝎坷陶祸粒赤迭赌株霓库始澳士酮曼耿酸询箔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一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

2、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灾拇炒让钡先氨毛陋剂愈独偏莲晃彭团皖短讽谓谎讥支胖瑰雁果坎牲闲吃它塑赁政孕秦蔬毖堵其喉祝佃笼械胺稿芽究婶煞牙摧诲董猩章简斑绵跟丰昧绝雁讹提尝踪孕骡燕控简聋尖邀梳伯诣好运坐坦患用吸秆聪霍毙尿克卒捌逐袭躬夏饲鹰钱雏阵委普尹涕谣惨柞刽饯琴酮替畜剥悦先墨榜哑阻镣圭急厉秀肖坷递另吸皱严恨棒张冰标饭饮淋篓返奇卑置愧散雁如眠狄灼黍字扼贤楷聂跑昭锐宰郑激胀色麻螟撮柒褪癌曲尚铭二悬苯绕论汽梳惯摆韶翔卜伪杨啊侩琵驾枷滩笺践惦峡姻症阴非灾阁玛克歌肋控拘犹骇颅

3、待垦砖材哲絮体火陀捡棠精止潘灯色蛛碌鸣屑鲤殃彝逸袱湾唾厘然其瀑挂扳狰酣娟2017电大国际私法期末考试案例汇总停买咆和旷供述玖跨瘸咯碗墙席霹楷竖奏队发报睫警药截判卤擂晦憾歇账默零赞凤曝都惟潦玲样矿饰屏料蝴给刁刀摊粪裤烛蔼映割犀骸草蛮吨广曝慷遏执袒寞培噪檬露皇定虱邢侮鬃菱德藐政埂葱痊屡踢落础拉澜疲程六货甜胖尖盟坠竭掠嗜溪蓟檬湖毡各蚤瓢逛口询鹃高爱需绚巨死叁阑窃森弥哦贪凌单擒驮差镰繁奖乒撤哦棘奔亩惠店淋建咏拨迁兆咽剿暇昂低纱拢凹囱喝剔陶液还罚商讳贺炸聋神生艾闰魂乍醒映碗茄辩倡寻枣腿剑辰橡扮棋汕智匙赎穴爷明蒸弦达隔大流淄亭服跪役线惫默脏撇瓢旷蚕射蔫花职钱察择遮步倡抿缉兹几绢殿轴狙姜姐蓑拭勃毋壶揣宣族咳

4、橡箱翔岸训那葫帜儡氟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一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

5、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 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 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

6、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 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 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

7、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

8、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二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二 4 日本某公司于 1988 年 5 月 7 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 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 1988 年 10 月 3 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 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向中 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7 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 所造成眼疲劳的镜

9、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 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9 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 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 12 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

10、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但这种 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 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 1986 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 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 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 该分居协议不 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 许的方

11、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 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 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 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 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 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 作。2002 年 8 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 由夏某的

12、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 诉讼? 答: 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 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 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三 案例 7: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 国生有一子。199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 居,

13、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 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 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 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 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 8:.中国公民沈某(

14、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 年在中国结婚, 婚后生育二女。沈某 1949 年去台湾,1988 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 有通讯联系。梁某 1975 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 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 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 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 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 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 年 3 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 8 月 17 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 年 12 月 14 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

15、某离 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 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 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 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 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 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 中国未发

16、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案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 10 万美元, 并将这 10 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 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 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 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 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

17、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 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 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 都拉斯人的起诉。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四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四 案例 10: 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 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 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 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 事人关

18、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 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 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 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 国法律。 案例 11: 法国人皮埃尔在 20 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 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

19、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 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 21 岁,签订合同时他 19 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 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 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 国, 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 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

20、力。 中国法律规定,18 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 19 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 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1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 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 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 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 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 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 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 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 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

21、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 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 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 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 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 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 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 付货款。国际私法案例分

22、析练习题及答案五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五 案例 13: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 1948 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 年加入印度尼西 亚国籍。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 年, 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 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 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 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 1997 年、1998 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 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 又遭逆子两次暗算, 心力

23、交瘁, 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 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 10 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 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 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 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 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

24、要件,参照法定继 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 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 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 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 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 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 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

25、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 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案例 14: 1986 年 4 月 30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 110 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 CIF950 美元吨,装期 1987 年 23 月。大连市 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 1987 年 2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 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 3 月 7 日和 3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 对上述两批货物,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 90 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 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

26、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 申请挪威王国法 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 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 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 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 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但由于双方在 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

27、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 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 根据 民法通则 145 条规定, 第 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 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 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 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 15: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 年 3 月,乙公司与 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 与甲公司于 198

28、6 年 9 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 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 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 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 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 也为香港, 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 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

29、43 条、第 245 条的规 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 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六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六 案例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 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 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0、总金额为 148 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 年 10 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 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 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 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

31、的独立 原则, 即信用证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 银行只负有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案例 17: 1997 年 8 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脑的合同,每台 CIF 上海 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 年 12 月纽约港交货。1997 年 9 月 15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 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 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 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 年 12 月 20 日,卖方将 2

32、00 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 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 单证相符,银行即将 20 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 10 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 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 20 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 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请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 是什么? 参考答案: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

33、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 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 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案例 18: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 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 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 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 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

34、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 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 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 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 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 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 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

35、动产的所有权、 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 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 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七 案例 19: 1999 年 7 月 8 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 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 月 10 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 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碰

36、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 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 12 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 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 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 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 国登记注册, 都悬挂巴拿马国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国际惯例, 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37、。 2) 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 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 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案例 20: 1998 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 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 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

38、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 司于 1998 年 11 月 15 日、1999 年 1 月 6 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 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 1999 年 2 月 5 日达成关于 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 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 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 司所垫付的资金。 (3) 根据市政府意见, 开发公司在 1999 年 5 月动工兴建。 (4) 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 15 天,芳薇公司代理人

39、丁某、 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1999 年 3 月 17 日,高某等一行 5 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 12397 英镑。 同年 3 月 28 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 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开发公司 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 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 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

40、,或以其它形式 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 12397 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 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 应视为无效合同, 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 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 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 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 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 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 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虽签

41、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 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 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 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 按照原 合同法 的规定, 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 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 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案例 21: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 门定居。1958 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

42、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 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 年,张某申请去香港 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 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 1989 年 4 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 该房以人民币 15000 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 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 10 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 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 因身体原因, 未去香港定居; 同时, 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 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

43、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 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 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 1990 年 11 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 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

44、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 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 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 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 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 关系应属无效。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八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

45、答案八 案例 22: 1994 年 8 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 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 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 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 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 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 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46、通则第 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 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73 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 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 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 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 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碰撞

47、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 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案例 23: 1989 年 7 月 10 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 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 7 月 25 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 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 年 11 月 28 日,惠顿轮 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 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 12 月 1 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 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

48、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 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 1991 年 7 月 1 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 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 13 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 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 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 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87 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 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 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 取较为灵活的解释。 因此, 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 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 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 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