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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契税热点问题解答.doc

1、契税热点问题解答4月28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举办了“解读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实现两税征管职能平稳划转”在线访谈,邀请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的专家介绍政策,解答问题。针对网友关心的契税问题,现将相关热点问题整理如下:1、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

2、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2、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3、以房地产抵押是否征收契税?以房地产抵押不征收契税。房地产抵押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关系,它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3、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法将房屋折价抵作价款或者变卖房屋优先得到清偿。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因此,对房地产抵押行为不征收契税。4、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主要原因是: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第二,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在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换言之,买卖行为可以分成两个步骤来完成,先由购买者交付经济利益,形成债权;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

4、务。因此,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征收契税。5、离婚时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赠与征收契税。6、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

5、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7、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契税条例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征收契税,主要考虑: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与买卖具有共同的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征收契税。8、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

6、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9、将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征收契税?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由于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时,不征收契税。10、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

7、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11、以市场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

8、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12、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不能扣除。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减免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13、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

9、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14、货币化拆迁房屋,以补偿款买房如何计税?依据契税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货币化拆迁后,以补偿款购买房屋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实行免抵税。因此,以拆迁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的,免征契税;如所购房屋价款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其超价部分应征收契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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