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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院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使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发布、备案和废止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院名义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各经营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章制度按院职能管理性质,分为行政管理类、市场经营类、科技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人事管
2、理类、党务管理类、安全管理类和企业文化类。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职责
(一) 办公室职责
1.负责院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3.对规章制度文本负责规范性审查;
4.负责对各种规章制度的发布版本进行编号;
5.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维护,并定期完成院规章制度的电子汇编。
(二)职能部门职责
1.负责本部门职责内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
2.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有关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
3.负责审核有关本部门职责内规章制度和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起草、颁发和废止本部门职责内规章制度;
5.负责
3、及时更新办公网部门栏目内本部门职责规章制度;
6.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职责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编制、起草、审查
第五条 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规章制度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监督执行、解释废止、施行时间、附则、附表等内容;在附则条款中应明确需要废止的规章制度等事项,废止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废止制度的名称、发布时间、发文编号等。
第六条 规章制度名称采用(单位名称+核心主题词+<管理>规定<或办法>)的格式,例如:XXXXXX院会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名称一般包括章程、规定、办法、规则、程序、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纲领性、综合性的制度名称一般用“章
4、程”、“规定”、“办法”和“规则”等,程序性、操作性的制度名称一般用“程序”、“细则”和“指导意见”等。
第七条 规章制度编制部门应当确定拟编制规章制度的主题,草拟提纲,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征求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体可行,符合规章制度模板格式要求。
第九条 规章制度草案的内容用条文序列的形式(如:第一条、第二条)依次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三个层次。“款”不编序号另起一行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如:(一)、(二)等)依次
5、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如:1.、2.等)依次表述。条文较多的,可分章、分节表述。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编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反馈编制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意见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草案,可由编制部门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法律顾问提出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必须采纳。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完成编制审查的规章制度,需由相关部门会签,内容涉及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制度需经职代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院长签发施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签发
6、的规章制度文本,由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在办公网公告栏进行发布,并同时公布在办公网规章制度栏内。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院名称发生变更时,已经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仍然有效,可直接使用现行院名称对应的相关发文号、密级和内容。
(二)规章制度编制部门为适应企业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对有关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订并填写规章制度修订说明(见附件)。
(三)规章制度的修订需经相关部门(含职代会)审核,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院长签发施行。
第十五条 拟废止的规章制度由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含职代会)审核,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7、由院长签发施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解释、执行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规定如下:
(一)规章制度解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章制度制定的宗旨与原则。
(二)凡属重要规章制度条文本身或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应由规章制度编制部门按照程序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作出解释。
(三)凡属一般规章制度的解释问题,由编制部门负责解释,解释有困难或其他部门对其做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的,由编制部门提出解释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做出解释。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一经正式颁布实施,即为院的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故削弱法规的约束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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