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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成本税前扣除:要真实更要合法.doc

1、成本税前扣除:要真实更要合法 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仅仅要真实、合理,更要合法。在纳税人需要承担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义务情况下,必须要承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责任。此时,发票是唯一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在纳税人不需要承担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义务时,则可以用其他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没有发票,但是有其他凭证,真实合理的成本该不该税前扣除,又成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有义务必有责任” 有观点认为,财务报销凭证除了发票以外,还有其他各类单据,因此只要发生的是合理的,与收入相关的支出,就算没有发票,但是有其他合法凭证,该项成本费用也可以税前扣

2、除。那么成本税前扣除真实、合理就行了吗?笔者认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仅要真实、合理,更要合法。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等原则,但事实上,还有一项原则,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却是蕴含在整个所得税法中的根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当然,这里的合法,应该是狭义的法,即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明确了合法性原则,我们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该条明显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税前扣除成本费用,自然要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索要发票

3、才能税前列支成本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我们知道,依据行政法原理,与民商法的义务指向的是权利不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所对应指向的往往是责任。作为控制公权力的行政法,为了保障公益和私益的实现,在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同时,更强调行政主体对其义务的履行和因其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有义务必有责任”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也就是说,违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那么,违背上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4、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那么,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发票而没有任何责任后果,这既不符合行政法“有义务必有责任”的基本法理,也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立法本意。 按照“有义务必有责任”这一基本理念,当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因此没有符合规定的发票,此时,理所应当要承担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这一责任,从而使部分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而导致多缴所得税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同时,在企业应当取得发票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下

5、发票应该是此时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如果可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那么企业在违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法定义务时,则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与“有义务必有责任”这一行政法基本理念明显相违背。 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未履行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法定义务,必须要承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法定责任,且此时,发票是唯一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在此种情况下,企业要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这一法律规定,合法才能扣除。 “法不强人所难”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纳税人不需要承担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义务呢? 一是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且按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此时,因为根本不需要

6、开具发票,自然也没有按规定索取发票的义务了。此类企业内部活动,通常可以以企业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例如支付职工薪酬时,因按税法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工资表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又如发给职工的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时的单据等,同样因为不需要开具发票,而可以将这些单据直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二是企业外部的经营活动,且按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因为按税收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活动不能开具发票,自然企业也没有按规定索取发票的义务,而可以以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例如,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由于不涉及流转税

7、不需要开具发票。此时,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同样可以作为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三是虽然依法应当取得发票,但是因实际的特殊困难,导致企业根本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法律界有句谚语,叫做“法不强人所难”,通俗的话说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同样的,如果企业根本无法取得发票,“法不强人所难”,企业自然也不需要承担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义务。 例如职工食堂从农民手上零星购买米、面等,虽然按税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开具发票,但实际生活中,想取得发票根本不可能

8、没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自然不需要承担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义务。此时,可以以费用支出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又如企业已经注销或列为非正常户而无法取得发票情况等。 对于虽然依法应当取得发票,但是因实际的特殊困难,导致企业根本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不可随意扩大解释,而应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虽然对这类情况有所明确,但是仍然不是十分清晰,希望最终定稿时能够明确下来。 综上,在需要承担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义务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要承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责任。此时,发票是唯一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不需要承担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义务,从而不需要承担发票是唯一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责任时,则可以用其他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当然,此时的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同样要真实、合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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