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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比较.doc

1、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比较 财政部于今年二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与二00一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如下:一、固定资产概念方面的差异。 1、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2、新准则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1、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

2、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2、新旧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确定”相同,但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三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故而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出入也很大。比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

3、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帐。而不以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入帐。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4、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帐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帐,均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帐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部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3、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而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4、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5、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

5、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1、折旧方面: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后续支出方面: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本

6、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3、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7、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五、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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