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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pdf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章总则第ii-i章构造一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一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n章救生设备和装置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v章航行安全第VI章货物和燃油装运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第VIII章核能船舶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第xi-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 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XII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第XIII章符合验证第XIV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1目录I章总则A部分适用范围、定义等1适用范围.42定义.43例外.44免除.55等效.5B部分检验与证书6检查与检验.57客船的检验.68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7

2、9货船无线电装置的检验.710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811检验后状况的维持.812证书的签发或签署.913他国政府签发或签署证书.914证书的有效期.1015证书格式和设备记录.1116证书的提供.1117证书的承认.11218证书的资格证明.1119控制.1120特权.12C部分事故21事故.13第H-1章构造一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142定义.143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16A-1部分船舶结构3-1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要求.183-2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183-3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183-4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

3、183-5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193-6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处所的通道以及该区域处所前部的通道.193-7船上和岸上保留的建造图纸.213-8拖带和系泊设备.2133-9登船和离船设施.213-1 0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213-1 1原油油船货油舱防腐保护MS C.291(87).223-1 2 噪音的防护 MS C.338(9 1).23B部分分舱与稳性4通则.24B-1部分稳性5完整稳性.255-1向船长提供的资料.256要求的分舱指数R.267达到的分舱指数A.267-1因数pi的计算.277-2因数si的计算.307-3渗透率.348关于客船稳性的特殊要求.348-1

4、客船进水事故后的系统性能和操作资料MS C.325(90).35B-2部分分舱、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9客船和货船(除;夜货船外双层底.3610水密舱壁的构造.3611水密舱璧等的初次试验.3712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3713客船舱璧甲板以下水密舱璧上的开口.3841 3-1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4114载运货车和随行人员的客船.4115客船舱璧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421 5-1货船外部开口.4316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431 6-1水密甲板、围璧通道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4317客船舱璧甲板以上的内部水密完整性.441 7-1客滚船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

5、整性、破损的预防和控制.44B-3部分客船分舱载重线的核定18客船分舱载重线的核定、勘划与记载.46B-4部分稳性管理19破损控制资料.4720客船的装载.4721客船水密门等的定期操作及检查.4722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4722-1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36人或以上的客船浸水探测系统.4923对客滚船的特殊要求.4924货船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4925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水位探测器.50C部分机器设备26通则.51527机器.5228后退措施.5229操舵装置.5230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附加要求.5631机器的控制.5732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5933蒸汽管系.603

6、4空气压力系统.6035机器处所的通凤系统.6035-1舱底水泵送装置.6036噪声的防护.6337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6338轮机员的报警装置.6339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63D部分电气装置40通则.6541主电源和照明系统.6542客船应急电原.664 2-1客滚船的附加应急照明.6943货船应急电源.694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7245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736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46通则.7647防火措施.7648防止进水.7649驾驶室对推进装置的控制.7650通信.7751报警系统.7752安全系统.7753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

7、殊要求.7854关于客船的特殊考.78F部分替代设计与布置(MS C.216(82)Annex3)55替代设计与布置.79第H-2章构造一防火、探火和灭火A部分通则 1适用范围.802消防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833定义.84B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预 4引燃的可能性.905潜在的火势增大.10176潜在的烟气严生和霉性.104C部分火灾的抑制7探测和报警.1058控制烟气蔓延.1089火灾的限制.10910灭火.13711结构完整性.150D部分脱险12通知船员和乘客.15313脱险通道.153E部分操作性要求14操作准备状态和维护保养.16115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16216操作.164F部分替

8、代设计和布置17替代设计和布置.166G部分特殊要求18直升机设施.16819危险货物运输.17120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17820-1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的要求MS C.365(93).182821事故门限、安全返港及安全区.18422在失火事故后维持运行的系统的设计标准.18523客船上的安全中心.186第H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1882免除.1883定义.1884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1905生产试验.190B部分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第1节客船与货船6通信.1917个人救生设备.1928应变部署表与应

9、变须知.1939操作须知.19310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19411救生艇筏的集合与登乘布置.19412降落站.19513救生艇筏的存放.19514救助艇的存放.195915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19616救生艇徒的降落与回收装置.19617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19718抛绳设备.19719应急培训与演习.19720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200第H节客船(附加要求)21救生艇筷与救助艇.20322个人救生设备.20423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20524救生艇筏的存放.20525集合站.20526客滚船的附加要求.20527乘客资料.20728直升机降落和搭乘区域.2072

10、9客船船长决策支持系统.20830演习.208第HI节货船(附加要求)31救生艇筷与救助艇.20832个人救生设备.21033救生艇役的登乘与降落装置.211第IV节救生设备和装置的要求1034.211第V节其他35培训手册和船上培训教具.21136船上维护保养须知.21237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212C部分 替代设计与布置MS C.216(82)38替代设计与布置.214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162术语和定义.2163免除.2174功能要求.2174-1 GMDS S卫星服务提供商.218B部分缔约国政府的承诺5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2195-1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

11、统标识.219C部分船舶要求6无线电装置.2207无线电设备:通则.2208无线电设备:A1海区.221119无线电设备:Al和A2海区.22210无线电设备:Al、A2和A3海区.22311无线电设备:A 1、A2、A3和A4 i每区.22412值班.22513电源.22514性能标准.22715维护要求.22716无线电人员.22817无线电记录.22818船位更新.228第V章航行安全1适用范围.2292定义.2293免除和等效.2304航行警报.2305气象服务和警报.2306冰区巡逻服务.2317搜寻与救助服务.2318救生信号.2329水文服务.23210舶航线划定.2321211

12、船舶报告系统.23312船舶交通服务.23413助航设备的设置和操作.23414船舶配员.23415关于驾驶台设计、航行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和布置以及驾驶台程序的原则.23516设备的维护保养.23517电磁兼容性.23518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23519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2371 9-1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24120航行数据记录.24421国际信号规则和I AMS AR手册.24422驾驶室可视范围.24423引航员登离船装置MS C.308(88).24524首向和/或航迹控制系统的使用.24725操舵装置的操作.24826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

13、24827海图和航海出版物.24828航行活动的记录和每日报告.24929遇险船舶、飞机或人员使用的救生信号.2491330操作限制.24931危险通报.24932危险通报内要求的信息.24933遇险情况:义务和程序.25134安全航行和避免危险情况.25234-1船长决定权.25235条遇险信号的误用.252V章 附录北大西洋冰区巡逻的管理、运作和费用规则.252第VI章 货物和燃油装运A部分一般规定1适用范围.2541-1 定义.2541-2除粮食外其他固体散货的载运要求.2542货物资料.2543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2554船上使用杀虫剂.2555积载和系固.2555-1物质安全数

14、据单.256B部分固体散装货物特殊要求6装运的可接受性.2577固体散装货物的装卸和积载.25714C部分谷物运输8定义.2589货船载运谷物的要求.258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A部分包装危险货物运输1定义.2592适用范围.2593危险货物运输要求.2594 单证 MS C.325(90).2595货物系固手册.2596涉及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260A-1部分国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7定义.2617-1适用范围.2617-2 单证.2617-3积载和隔离要求.2617-4涉及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2617-5固体形态散装危险品载运要求.262B部分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8定义.26

15、39化学品液货船的适用范围.2631510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263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11定义.26412气体运输船的适用范围.26413气体运输船的要求.264D部分船舶运输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坏和强放射性废料的特 殊要求14定义.26515载运INF货物船舶的适用范围.26516载运INF货物船舶的要求.265第VIII章核能船舶1适用范围.2662其他各章的适用范围.2663免除.2664核反应堆装置的认可.2665核反应堆装置装船使用的适用性.2666辐射安全.2667安全鉴定书.2668操作手册.2669检验.26610证书.26611特殊控制由.2661612事

16、故.266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1定义.2682适用范围.2683安全管理要求.2684发证.2695状况的保持.2696验证与控制.269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1定义.2702适用范围.2703高速船的要求.270第X 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1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2722加强检验.2723船舶识别号.2723-1公司和注册船东识别号.2734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曲.2735连续概要记录.2736调查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补充要求.2757围蔽处所大气检测仪器.27517第X I-2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1定义.2762适用范围.2773缔约国政府的保安义务.2774对公司和

17、船舶的要求.2775公司的具体责任.2786船舶保安警报系统.2787对船舶的威胁.2798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2799控制和符合措施.27910对港口设施的要求.281H替代保安协议.28112等效保安安排.28113资料的送交.281第XII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1定义.2842适用范围.2843实施计划.2844适用于散货船的破损稳性要求.2855散货船的结构强度.2856散货艇的结构要求及其他要求.2857散货船的检验和维护保养.286188关于符合散货船要求的资料.2879对由于货舱结构设计的原因而不能符合4.3条的散货船的要求.28710固体散货密度的申报.28711装载仪

18、28712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报警装置.28813泵系的有效性.28814任何货舱空舱时的航行限制.288第XIII章符合验证1定义.2892适用范围.2893符合验证.289第XIV章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1定义.2902适用范围.2913适用于本章的船舶要求.2924替代性设计和布置.29219A部分适用范围、定义等第1条适用范围(a)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b)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予以明确规定。第2条定 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b)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c)认可

19、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d)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e)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i)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ii)一周岁以下儿童。(f)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g)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h)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液体货品的货船。(i)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画(k)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1)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m)1 海里(n mile)为 1,852 m

20、 或 6,080 ft。画(n)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第3条例 外(a)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i)军船和运兵船。参见MSC-MEPC.5/Circ.4通函关于SOLAS和MARPOL公约的建造合同日期、龙骨安放日期和交船日期要求的 规则适用范围的统一解释。Inflammable”与“flammable”意义相同。4(ii)小于50 0总吨的货船。(iii)非机动船。(iv)制造简陋的木船。(v)非营业性游艇。(vi)渔船。(b)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 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

21、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第4条免 除(a)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 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b)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n-i章、第n-2章、第ni章和第iv章的任 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 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 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 应把此

22、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第5条等 效(a)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 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b)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 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 员参考。B部分检验

23、与证书场第6条检查与检验(a)为执行及为准予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 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b)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执行本条(a)所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就下列事项对 其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进行授权:(i)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ii)在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参见经修正的SLS.14/Circ.H5通函按1974年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签发免除证书。参见可能经修正的本组织A.883Q1)决议通过的全球统一执行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和本组织A.9 9 7(2

24、5)决议通过的2007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检验指南,MSC.l/Circ.1223通函不执行加强检验程序的船舶干坞检验 预先计划指南和MSC.l/Circ.129 0通函SOLAS公约规则中术语“第一次检验”的统一解释。5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组织。(C)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 会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 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 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港口国

25、的有关当局。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 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 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 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d)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职 责做出必要的安排。速第7条客船的检验(a)客船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i)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ii)换证检验,每12个月进行一次,如适用第1 4(b)、(e)、和(g)条时除外;(iii)附加检验,在必要时进行。(b)应按下列规定

26、进行上述检验:(iv)初次检验应包括船舶结构、机器及设备,并包括船底外部,以及锅炉内、外部在内的全面 检查。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电气 设备、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防火、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 和装置、船载导航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设施和其他设备,完全符合本公约规则以及主管 机关为此而颁布的对从事预定用途船舶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各项要求。该检验还应确保船舶 所有部分及其设备的制造工艺在所有方面均属合格,并确保船舶已按本公约规则和现行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的规定备有号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

27、设备;(v)换证检验应包括结构、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机器及设备,并包括船底外部在内的检查。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结构、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 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防火、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载导航设备、航海出 版物、引航员登船设施和其他设备,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以及确保符合本公约 规则和主管机关为此而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各项要求。船舶所配备的号灯、号型,以 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也应接受上述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和现行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的各项要求;(vi)附加检验,在第n条规定的检查结果进行修理

28、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都应根据 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检验。该检验应确保已有效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确保此项修理或换新所 用的材料和工艺在所有方面均属合格,并确保船舶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本公约规则和现行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以及主管机关为此而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各项规定;(c)(1)本条(b)所指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应从人命安全的角度,在所有方面确保船舶 适合其预定的用途;(ii)在上述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中,应规定对主辅锅炉、连接件、蒸汽管、高压容器以 及内燃机用的燃油舱柜应进行的初次及其后的液压试验或其他可接受的替代试验所应遵循的各项要参见MSC/Circ.lOlO-ME

29、PC/Circ.382通函关于对认可组织(R0)授权的资料送交,以及通过全球综合航运信 息系统(GISIS)收集的信息。参见A.79 4(19)决议客滚船的检查和检验和MSC/Circ.9 56通函船旗国对客滚船计划之外的检查指南。6求,包括应遵循的试验程序和连续两次试验之间的间隔期。画第8条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a)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按(b)(i)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i)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ii)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 4(b)、(e)、和(g)条时除外;(iii)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

30、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 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a)(iv)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iv)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v)附加检验,按第7(b)(iii)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b)本条(a)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i)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无线电装置除外)、船载导航 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适用第HT、11-2、III和V章的设备在内的全面检 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防火控制图、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也

31、应接 受上述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以及如适用时,符合现行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的要求;(ii)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b)(i)所述设备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和 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iii)年度检验应包括(b)(i)所述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设备已按第11(a)条进行维护保 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c)本条(a)(iii)和(a)(iv)所述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画第9条 货船无线电装置的检验(a)适用第ni章和第IV章的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应

32、接受下 列规定的检验:(i)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ii)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 4(b)、(e)、和(g)条时除外;(iii)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iv)附加检验,按第7(b)(iii)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b)本条(a)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初次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在内的全面检查,参见认可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SLS.14/Circ.l)。7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ii)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

33、装置的检 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iii)本条(a)(iii)所述的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场第10条 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a)货船结构、机器及设备(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应按(b)(i)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和检查:(i)初次检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ii)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 4(b)、(e)、和(g)条时除外;(iii)中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 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a)(iv)规定

34、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iv)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v)在任何5年期内,除适用第1 4(e)或条者外,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二次检查。如第1 4(e)或 条适用时,该5年期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的展期相一致。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二次这种检查 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vi)附加检验,按第7(b)(iii)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b)本条所述的检验和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i)初次检验应包括结构、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 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 及其他设备符合

35、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并确保备有要求的 稳性资料。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 查;(ii)换证检验应包括(b)(i)所述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 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iii)中间检验应包括结构、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机器和设备、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 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iv)年度检验应包括(b)(i)所述结构、

36、机器和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第1 1(a)条进行维 护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v)对船底外部的检查以及同时对相关项目的检验应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C)条(a)(iii)、(a)(iv)和(a)(v)所述的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的检查均应在货船构造安 全证书上予以签署。画第11条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参见关于船底外部检查的通函(PSLS.2/Circ.5)。8(a)保持船舶及其设备状况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所有方面保持适 合于出海航行而不危及船舶及船上人员。(b)根据第7、8、9条或第10条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已

37、经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得作任何变动。(c)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该船的安全或其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 影响时,该船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该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立即着手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第7、8、9条或第10条 的要求进行检验。如果该船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东还应立即向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报 告,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查明已进行了此项报告。画第12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a)(i)客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n-1、n-2、IIL IV和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 他有关要求

38、应予签发客船安全证书;(ii)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除有关消防安全系统和防火控制图要求以外的第II-1章 和第II-2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要求,应予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iii)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n-1、11-2、III和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 要求,应予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iv)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I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要求,应予签发货 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n-i、n-2、in、iv和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 他有关要求,可予签发货船安全证书,以替代(a)(ii)、(a)(iii)和a(iv)所

39、述的各证书;(2)如货船安全证书用以替代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时,则任何在本章述及有关这些证书时,应适用于货船安全证书;(vi)上述(i)、(iii)、(iv)和(v)所述的客船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和货船安全证书均应附有一份设备记录;(vii)根据并按本公约规则的规定,对船舶准予免除某项规定后,除签发本条所述的证书以外,还应予签发免除证书;(viii)本条所述的各证书均应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署。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该证书负有全部责任。(b)在缔约国政府对本公约的接受生效之日后,不应再根据并按I960、194

40、8或1929年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证书。场第13条他国政府签发或签署证书缔约国政府应主管机关的申请,可对船舶进行检验,如确信符合本公约规则的要求,应按本公 约规则规定对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证书,并在适用时,为该船证书进行签署或授权签署。如此签发 的任何证书均应载明系根据该船旗国政府的申请签发,并应与按第12条规定所签发的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参见本组织A.79 1(19)决议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对现有船舶的应用。参见关于签发附件的通函(PSLS.2/Circ)。参见关于签发附件的通函(PSLS.2/Circ.l)。9画第14条证书的有效期限(a)签发客船安全证书的

41、有效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 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 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b)(i)尽管有本条(a)的要求,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 书应从 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1)对客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日期内有效;(2)对货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ii)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后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1)对客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日期内有效;(2)对货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

42、年的日期内有效;(iii)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1)对客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日期内有效;(2)对货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c)除客船安全证书外,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主管机关可将证书有效期自期满 日延长至本条(a)规定的最长期限,条件是在签发5年期的证书时进行了第8、9和10条所述的相应 的检验。(d)如果换证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船上,主管机 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应视 为继续有效。(

43、e)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 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 办理。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得因有此项展期而在未 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i)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ii)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f)发给短程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本条前述之规定展期,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该证书所示的期满 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i)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

44、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ii)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g)在特殊情况下(由主管机关确定),新证书无需按(b)(ii)、(e)或的要求从现有证书的期满 日起计算日期。在此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应:参见MSC-MEPC.5/Circ.l通函关于延长证书有效期限的建议条件和MSC-MEPC.5/Circ.3通函关于证书基于的 检验和验证完成日期的统一解释。10(i)对客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ii)对货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h)如果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贝(i)相关证书上所示的周年日应予签署修正

45、修正后的周年日应不多于检验完成之日起3个月;(ii)相关规则要求的其后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应使用新的周年日按这些规则规定的间 隔期完成;(iii)如进行一次或多次相应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而使相关规则规定的检验最大间隔 期不被超过,则该期满日可保持不变。(i)按第12或13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应中止有效:(i)如相关检验和检查未在第7(a)、8(a)、9(a)和1 0(a)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时;(ii)如证书未按本公约规则规定予以签署时;(iii)船舶变更船旗国时。只有当换发新证书的政府确信该船符合第1 1(a)和(b)条的要求时,才能签 发新的证书。如果

46、变更船旗系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则在变更后的3个月内,前船旗国政府如收到申请,应尽快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携证书的副本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如备有)送交该船新的主管机关。画第15条证书格式和设备记录各证书和设备记录应按本公约附则附录中所示样本相一致的格式写成。如使用的文字既非英文 又非法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四第16条证书的提供“按第12和13条签发的船上证书应随时可提供,以供检查。第17条证书的承认根据某一缔约国政府的授权所签发的证书,其他缔约国政府应在本公约涉及的全部范围内予以 承认。其他缔约国政府应视这些证书与其所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第18条证书的资格证明(a)如船舶在某一特定

47、航次中船上人数少于客船安全证书中载明的总数,从而按本公约规则规 定可配置少于证书中所载明的救生艇数量和其他救生设备,本章第12条或第13条所述的政府、个 人或组织可签发一份证书附件。(b)该附件应说明在该情况下并无违反本公约规则规定之处。附件应附于证书之后,并仅在救 生设备方面代替该证书。附件仅对该特定航次有效。,_,画第19条控 制(a)每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时,应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控制。这种控参见A.561(14)决议证书文本的翻译。参见MSC-MEPC.4/Circ.l通函船上原始记录/文件的留存。参见A.787(19)决议通过并经A.882(21)决议修正的港口国

48、控制程序。11制的目的在于查明按第12条或第13条所签发的证书是否有效。(b)除非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任何一份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该船及 其设备不符合第n(a)和(b)条的规定,这些证书如属有效,即应被承认。(c)在本条(b)所述情况下或当证书已期满或已中止有效时,执行控制的官员应采取措施,确保 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d)如因这种控制而产生任何干预时,执行控制的官员应将认为必需进行干预的一切情况,立即书面通知该船船旗国的领事,或当领事不在时,通知其最近的外交代表。止匕外,还应通知负责 发证的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关

49、干预的事实应向本组织报告。(e)如未能按本条(c)和(d)的规定采取行动或如已允许该船驶往下一停靠港时,港口国有关当 局除应将该船所有的相关信息通知本条(d)所述有关方外,还应通知下一停靠港当局。(f)按本条规定执行控制时,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如船舶由此受到不当滞 留或延误,应有权对其所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要求赔偿。第20条特 权任何船舶,除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外,不可要求本公约所赋予的各项特权。参见MSC/Circ.lOll-MEPC/Circ.383通函改进港口国控制程序的措施和MSC-MEPC.6通函系列以及通过全球综 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收集的信息。12C部分事 故

50、第21条事 故(a)各主管机关承担义务对其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任何船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在其认为调查 有助于确定本公约规则可能需要进行何种修改时,即应进行调查。(b)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有关此项调查所获得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本组织。本组织根据该资 料所作的报告或建议,均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标识或国籍,或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 人承担的责任。参见本组织通过的下列决议:A.173(ESV)决议:参加海难正式调查。A.203(VII)决议:关于外国海上救助设备进入本国领海和使用问题在相关国家间缔结协议和协定的建议案。A.322QX)决议:实施海难调查。A.440(XI)决议:海难调查的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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